2010年雲南女子被拐深山生2娃,獲救時竟捨不得丈夫,只因太幸福

2022-09-29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0年雲南女子被拐深山生2娃,獲救時竟捨不得丈夫,只因太幸福

拐賣人口在古代屬於重罪,《大清律例》便規定如果人販子將良人賣為奴婢,不僅要杖責一百,還要流放三千里,若是在路上有侵害行為,處以極刑。

時至今日,人們對害得無數家庭支離破碎的人販子依然十分痛恨,對被拐的婦女和兒童則抱著同情的心理,每個人都應當明白拐賣犯罪,收買也是犯罪,沒有買,就沒有賣,無論何時何地,對買家都不能有任何的美化。

只不過在實踐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虐待,不阻礙解救、讓其回到原來居住地的依法可以從輕,《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這種規定也是因為現實狀況比較複雜,2010年便有這麼一樁特殊的案例,女子被騙進村生2子,獲救時竟捨不得丈夫,拒絕回原來的家,理由是在新家更幸福,其中的緣由讓人感嘆。

娜娜(化名)出生在雲南一個偏僻的村寨,因為家境貧困,沒上過學,從小就跟著父母做農活,到了適婚的年紀,娜娜遵從父母的安排嫁給了同村一名青年,婚後兩人還沒生孩子,就遭遇一場意外變故。

2010年,因為家中失火燒毀了許多物品,本來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更慘澹的境地,娜娜表示要外出打工掙錢,丈夫堅決反對:「哪有女人拋頭露面的!」夫妻吵了幾次,娜娜一氣之下收拾行李偷偷溜出去了,沒想到這一出去,竟碰上拐賣。

一直在深山生活的娜娜沒多少謀生的技巧傍身,只能做最基本的苦力活,身處異鄉,舉目無親,又沒有鄉鄰幫扶,獨來獨往的女人太容易成為人販子的目標,9月的一天娜娜剛被廠里辭退,提著行李不知該往哪兒去時,面前忽然出現了一個「熱心人」。

那是個面相憨厚老實的男子,他關心地問娜娜是不是遇到困難,給她買了吃的,正如許多人販子的套路一樣,娜娜也中了對方的計,被他以幫忙找工作為由騙到內蒙古,交給中間人。

當地許多農村家庭要娶親都得準備二三十萬元彩禮,有的要求買車,有的要求縣城買房,於是只需要5到7萬元的「外地女子」成了香餑餑,中間人打著介紹對象的幌子收介紹費和彩禮,以6萬的價格將娜娜賣給一戶姓周的人家做媳婦,娜娜被看管起來,不能再輕易外出。

因為兩邊各說各的方言,娜娜和「丈夫」周某起初甚至不能好好溝通,但周某對娜娜還算不錯,為她買了新衣服,一日三餐都做好吃的,又置辦了首飾,表達出希望和她長期過日子的意思,娜娜知道自己一時半會逃不掉,默認了在這裡生活,與周某做了真的夫妻。

周某和父母都不知道娜娜的過去,看她年輕,才20多歲,以為她沒結過婚。娜娜生下兒子後,公婆丈夫欣喜若狂,不再限制娜娜的自由,她可以在村裡隨意走,有了逃跑機會,娜娜卻出人意料地沒走,反而在周家住下來,除了偶爾望一望遠處的天空之外從沒想過回雲南。

周家人不讓娜娜多做家務,髒活累活一般是周某來,其他洗衣服、做飯之類的則主要交給公婆,2012年娜娜再次懷孕,公婆告訴她無論是男是女都會一樣疼,娜娜的身體健康他們也極其上心,燉了許多補品,怕她嫌悶,拿出家裡的錢讓她隨意串門打牌。

娜娜在這種環境中反而感受到了一種幸福,孩子還沒生下,警察就找上門。原來有人舉報當地存在拐賣婦女現象,警方十分重視,將涉案的人販子包括當初拐賣娜娜的男人全部抓捕歸案,拐賣婦女、兒童構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特別嚴重的,甚至可適用死刑。當年幾名人販子落網接受審判後,被法院判處11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娜娜等獲得了解救,但娜娜怎麼也不願意回雲南老家,警方幫助她聯繫父母、原來的丈夫,娜娜只搖頭,拒絕離開。

娜娜告訴警方,她在這裡過得很幸福,婆家對她都很好,而且有了2個孩子,她是不能丟下孩子的,對於原來的家,她沒有半分留戀。

警方見到娜娜原來的丈夫後明白了原因,這個男人不僅脾氣暴躁,對妻子也是漠不關心,一句「沒錢」便否了民警要幫助他們夫妻見面的好心,幫他出路費他也懶得趕去外地,娜娜是死是活,過得好不好,他渾然不放在心上,也難怪娜娜更願意留在周家。

周家沒有虐待娜娜,也不阻礙她回家,娜娜自願留下,警方只能尊重其意願,問題在於娜娜和原來的丈夫辦了結婚登記,是法律意義的夫妻。

她被拐賣「再婚」形成事實婚姻,看似符合重婚罪要件但不該以犯罪追究,因為是受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但若是娜娜為了孩子上戶口再與周某登記,就不缺乏期待可能性,還是要認定為具備重婚的故意,涉嫌犯罪,因此娜娜需要回雲南離婚,再和周某結婚。

否則,犯了重婚罪的,要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懲處。娜娜被拐深山意外獲得幸福是極少數的特例,同樣被拐賣的婦女,遭到買家毆打的,獲救後毫不猶豫選擇回家。娜娜的「婆家」縱然沒有虐待、傷害,「買」的行為本身也應受譴責,構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

(《2010年雲南女子被拐深山生2娃,獲救時竟捨不得丈夫,只因太幸福》圖片為網圖,配合敘事,與案無關;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