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徵收中,耕地、荒地和林地的補償的區別是什麼?標準是什麼?

2023-11-10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在我國土地徵收中,耕地、荒地和林地的補償的區別是什麼?標準是什麼?

在我國土地徵收中耕地、荒地和林地的徵收補償是有區別的,國家法律規定土地徵收補償需要根據其作用、地面附著物和性質來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徵收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狀況等因素來確定。

1、耕地徵收補償標準

(1)全國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耕地徵收補償標準,各地都是按照自身的情況制定具體的細則規定,如果想要知道當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可以去當地政府網站搜索相關補償文件來查看補償價格;

(2)徵收耕地的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費等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具體的補償標準要根據各地的情況而定,可以隨時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政策動態。

2、林地徵收的補償標準

林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上述三項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此外,徵收部門還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門用來恢復因征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而各項費用的標準也是不一而同。

3、荒地徵收的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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