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斷水斷電逼遷違法,該如何維權?

原標題:政府斷水斷電逼遷違法,該如何維權?

導讀:關於採用斷水、斷電、斷路、斷燃氣等方式違法逼遷的行為,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系違法行為。在被徵收人不同意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拒絕搬離房屋的情況下,政府往往會採取斷水斷電斷路等手段逼迫被徵收人搬遷,被徵收人無法正常生活居住,苦不堪言。更為重要的是,普通老百姓根本不能對抗政府強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遇到這種違法行為,要及時委託律師維權,申請立案查處並依法提起相關訴訟程序。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明確規定:

「各地要嚴格控制土地徵用規模,切實保護城鎮居民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徵用中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加強對拆遷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規範拆遷行為。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

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城市規劃以及審批程序、盲目擴大拆遷規模以及濫用職權強制拆遷的現象堅決予以查處。對在拆遷中連續發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導致惡性事件的部門和地區,要追究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拆遷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單位的領導責任。

對濫用強制手段,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的拆遷單位和評估機構,要依法嚴厲查處。對故意拖欠、擠占、挪用拆遷補償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直接領導人的責任。對野蠻拆遷,嚴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相應資格,依法嚴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規定。

可知,採取暴力野蠻的方式或採取斷水、斷電、斷路等違法手段逼迫被徵收人搬遷是明顯違法的。

水、電、氣與每一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它們是公民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政府部門應當積極響應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號召,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執政為民,而不是一味採取暴力野蠻的方式或採取斷水、斷電、斷路等違法手段逼迫被徵收人搬遷,這只會激化矛盾!(柯瓊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