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成功的組織之道

2024-10-09     河南日報

建黨百餘年來,中國共產黨之所以能不斷取得輝煌成就,強大的政黨組織力和領導力是極為關鍵的原因,而這種強大政黨組織力和領導力並非憑空產生,民主集中制的不斷健全完善與良性運作是其有效發揮作用的制度保證。基於民主集中制對於中國共產黨的這種極端重要性,對於其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以及當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深入研究、科學分析、準確把握。

一、民主集中制的歷史邏輯

馬克思恩格斯的政黨理論與實踐主張的是民主制,同時也指出了紀律、權威、集中的必要性。就此而言,很難將民主集中制的直接理論源頭追溯至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關於無產階級政黨組織原則的觀點,只能說其觀點中包含著民主集中制的某些要素或片段。民主集中制創立於以列寧為代表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理論與實踐,而真正發展完善於中國共產黨的理論與實踐。

1.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組織原則

自近代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矛盾開始激化以後,如何將工人有效組織起來,開展鬥爭、建立理想社會,實現無產階級的解放發展,便成為一代又一代革命思想家艱苦探索的重大問題。早期工人組織表現出兩種相反的組織原則。一種組織原則是工人組織的密謀性質、宗派傳統、高度集中,革命精英特別是領袖的獨斷,比如布朗基的四季社。另一種組織原則在英國憲章派右翼和信奉蒲魯東主義的工人組織中體現得尤為典型,這些工人組織缺乏嚴密性,軟弱鬆散。針對以上兩種組織原則存在的問題,馬克思恩格斯強調無產階級必須組成一個自覺的階級政黨。他們在領導建立世界上第一個馬克思主義政黨——共產主義者同盟時提出了民主制的組織原則,在領導建立第一國際和第二國際以及指導民族國家範圍內工人政黨建立的過程中,進一步發展了民主制的組織原則,同時他們也始終強調工人政黨的權威、紀律與集中。

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主張無產階級政黨的民主制組織原則,與西方近代民主自由的思想啟蒙有關係,與西方國家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有關係,更與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秉持的追求人的自由發展的價值理念有直接的內在關係。在此意義上,他們關於工人政黨的組織原則只能是民主制度而不是什麼其他制度。這種民主制與後來列寧主張的嚴峻形勢下的民主集中制,與中國共產黨強調的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還是存在較大區別的。就此而言,可以認為馬克思恩格斯的政黨組織原則包含著民主集中制的某些片段或要素,但不能認為它是民主集中制的雛形,必須深刻認識到列寧與中國共產黨人基於自身國情對於無產階級政黨組織原則的特殊性建構。

2.列寧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的正式提出者,是以列寧為代表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

列寧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建立初期,針對沙皇殘酷的專制統治,無產階級政黨沒有合法地位、不能公開活動,黨的地方小組分散、缺乏聯繫的特殊環境,認為黨的組織原則不能像歐美各國工人政黨一樣採取民主制,而應該採取以職業革命家為領導的集中制。當然,必須認識到,列寧早期提出集中制,從根本上而言是由他對當時俄國客觀環境的判斷所決定的,他並沒有將集中製作為不可改變的組織原則予以固守。作為在歐洲待過多年的革命家,列寧熟知西方工人政黨的民主制組織原則。正如他後來指出的:「我們布爾什維克一向承認,在新的條件下,在向政治自由過渡的情況下,必須轉而採用選舉原則。」「一旦有了公開活動的條件就立即向工人政黨的民主組織過渡。」

列寧思想中本來就有的民主底蘊、黨內外包括第二國際內部特別是盧森堡等的強烈質疑批評、俄國1905年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後出現的短暫政治相對自由局面、黨的統一的需要等各種因素共同推動列寧在1905年開始轉向主張民主集中制。1905年年底,布爾什維克和孟什維克都確認了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孟什維克雖然依然強調民主的重要性,但也認識到列寧強調集中的合理性,而列寧則在新的情況下突出了黨內民主的地位與重要性,雙方的組織立場迅速靠近並最終達成一致。1906年3月,列寧在《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提綱》中強調,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現在一致公認的原則。列寧民主集中制思想的主要內容包括:黨內要充分實現民主,統一的組織、嚴格的紀律,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強化黨內監督等。

落後國家嚴峻的形勢、現實的困難與艱巨的任務,使得列寧相比於馬克思、恩格斯以及西方國家的社會民主黨領導人更為強調集中,儘管他們對民主的信念一致。客觀的歷史形勢使得列寧而不是馬克思、恩格斯以及西方社會民主黨的領導人,成為民主集中制創立的代表。

3.中國共產黨對於民主集中制的發展

中國共產黨確認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是因為其是俄共(布)倡導創建的共產國際之一員。雖然中國共產黨從建黨伊始就認可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的二大、三大、四大制定的黨章都體現了這一原則,但直到黨的五大通過的黨章才第一次正式使用了這一概念。1945年黨的七大修改通過的黨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黨的八大修改通過的黨章把民主集中制的表述修訂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把集中與民主的關係由領導關係改為指導關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不僅是建國以來黨的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也是民主集中制建設的轉折點和新起點。在1980年《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經典講話中,在深刻反思1957年以後黨內民主集中制遭到嚴重破壞的經驗教訓基礎上,鄧小平主張,貫徹民主集中制要從制度上解決問題,要改革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弊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黨的十二大修改通過的黨章體現了鄧小平的上述思想,並從「四個服從」、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產生、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和地方領導機關的職責、黨的上下級組織之間的關係、黨的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等6個方面對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具體內容及其表述自此基本確定下來。黨的十四大修改通過的黨章將民主集中制的表述進一步修訂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2022年黨的二十大修訂通過的黨章在歷次修訂的基礎上對黨內的民主集中制進行了最新表述,第二章第十條則再次重申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

觀諸黨史,正是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過程中,中國共產黨逐步豐富和發展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論觀點,健全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機制,民主集中製成為黨的制度體系的核心。必須認識到,雖然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以俄共(布)特別是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為直接來源並受到其決定性影響,但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在中國的國情探索與文化適應中也逐漸具有了自身的顯著特點,比如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就與列寧的相關思想不完全一致。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深受第二國際民主思想影響的條件下,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內部派系林立甚至布爾什維克內部也是紛爭不斷的情況下,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甚至俄共(布)內部完全實行中國共產黨意義上的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不太現實的。而中國革命之敵人的異常強大、革命之長期性和殘酷性,比之於當初布爾什維克之遭遇有過之而無不及,這就決定了,中國革命要想成功,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比列寧意義上民主集中制集中的程度要高。經過持續的探索,逐漸定型的中國共產黨民主集中制的實踐既不像列寧在世時俄共(布)的情形,更不是列寧去世後聯共(布)與蘇共那種逐漸扭曲、異化的僵化集中與專制集權的情形,而是呈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與中國風格。這種具有中國特色與中國風格的民主集中制實現了馬克思主義政黨組織原理與中國具體實際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成功結合,是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使命型政黨攻堅克難、承擔使命,成為堅強領導核心的組織密碼。

二、民主集中制的理論邏輯

1.民主集中制的功能

黨作為一個整體應當是組織的總和,而黨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組織的整體,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是關鍵。劉少奇在黨的七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將民主集中制提到黨的建設的客觀規律的高度。「我們的黨,不是許多黨員簡單的數目字的總和,而是由全體黨員按照一定規律組織起來的統一的有機體……這種規律,就是黨內的民主的集中制。」作為一個組織的整體,黨需要處理各種各樣的黨內關係和矛盾,比如領導與被領導之間、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之間、黨員個人與黨的整體之間、黨的各級組織與黨員群眾之間、黨內同志之間的關係和矛盾等,如果這些關係無法切實理順、矛盾無法正確解決,黨的時間、資源與精力就會陷入無窮無盡的內部紛擾以致消耗殆盡,而民主集中制則恰好是有效的解決之道。民主集中制正確反映黨所涉及的各種關係,正確規範黨內政治生活,使全黨在保持高度統一與嚴格紀律的同時,又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主觀能動性。特別是正確有效的集中可以實現組織資源的科學有效配置,形成組織強大的凝聚力戰鬥力,做到集中力量辦大事、齊心合力辦好事、強力執行辦成事;可以有效防止和克服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分散主義,極大程度地提高組織運轉與實現目標的效率;可以著眼整體、謀劃長遠,實現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根本利益和具體利益的有機統一。

2.民主集中制的性質

就性質而言,民主集中制涵括民主與集中兩個矛盾方面,兩者有機統一、互為條件、相輔相成,但兩者並不是並列關係,其中集中是根本要素與矛盾主要方面,民主是輔助要素與矛盾次要方面,民主是對集中制的性質界定,是用來說明集中制的。「『民主的』這種屬性是內在地規定『集中(制)』這一實體的性質的。具有了『民主的』這種屬性或規定性,『集中(制)』就成為『民主的集中制』;不具備或失去了『民主的』這種屬性或規定性,『集中(制)』就不再是『民主的集中制』而成為『非民主的或專制的集中制』。」在此意義上,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意義上或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

3.民主與集中的辯證關係

初步明確了民主集中制的功能、性質,還需要對民主集中制中民主與集中的辯證關係做深入剖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民主集中制是一種理想、科學、合理的制度的原因。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民主與集中互為前提、互相依賴、互相滲透、缺一不可。

具體而言,所謂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大致包括以下幾層涵義。其一,集中是民主政治時代的集中,是堅持政治民主原則的集中,是民主主義的集中,而不是封建家長制的、個人獨裁專斷的集中。民主政治時代是民主集中制產生的客觀條件,組織成員的民主權利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礎。在此,我們已經不是僅僅局限於民主集中制本身,而是跳出這一組織原則本身,來審視這一原則得以可能的時代條件與環境。有學者就此指出,作為政治原則的民主屬於政治範疇,而民主集中製作為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屬於組織範疇,它們具有不同性質,處於不同層次。作為政治原則的民主要比民主集中制更高、更重要、更根本,民主集中製作為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是由作為政治原則和政治制度的民主決定和制約的,是政治民主在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上的體現和保證。因此兩者不應當混為一談,更不應當本末倒置。特別是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使命型政黨,更是必須充分確認並保障組織成員的民主權利,這是由其政黨特點所決定的,是黨的先進性的重要表現。就此而言,黨的組織的民主性質從根本上決定著組織的結構設置與組織原則。

其二,集中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組織成員乃至廣大人民的當家作主,實現黨和國家的宏偉目標和歷史使命,推進人的自由發展和社會的和諧進步。就此而言,集中不僅為政治民主所決定和制約,也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政治民主的價值。在此,我們同樣不是就民主集中制原則本身來說的,也是跳出這一原則本身,來審視這一原則所服務的最終價值目標。換言之,就民主集中制原則本身來說,集中是根本要素和矛盾主要方面,更多帶有目的性質,但歸根結底,就中國共產黨而言,集中本身不是最終目的,民主集中製作為組織原則是服務於使命型政黨所承擔的任務使命的。中國共產黨所要踐行的初心使命,決定了作為其組織原則的民主集中制所要秉持的價值理念。我們黨確立民主集中制就是為了求得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繁榮富強和人民共同富裕,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群眾能夠真正當家作主。

其三,正確集中的程序前提是組織成員能夠平等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一方面,這種民主權利的行使體現在組織成員能夠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建議,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暢所欲言,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按照尊重多數、保護少數的原則,平等參與到黨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的形成、制定和持續改進完善中來。另一方面,這種民主權利的行使體現在組織成員民主選舉產生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者。民主選舉是領導機關與領導者得到大眾認可、服從,具有權威性和合法性的必要條件。通過組織成員民主權利的充分行使,政策的科學性與領導的權威性得到了較為有效的保障,集中由此就趨向正確的集中。

其四,民主作為集中的基礎不僅體現在大政方針的民主制定、領導機關與領導者的民主選舉,還體現在組織成員對於領導機關與領導者的有效監督制約,體現在對於領導機關與領導者的有效問責,體現在組織成員除了選舉權以外的監督權、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黨內控告權等的有效行使。黨員民主權利的充分行使可以形成對領導權力的有效規範約束,民主作為集中之基礎的意義在此得到了充分彰顯。

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凸顯的是集中的重要性。在整個民主集中制的運作中,集中處於一個起承轉合的中樞地位,發揮著統一、規範、引導、協調、組織的作用。正是通過集中,整個民主集中制才能夠切實運轉起來,民主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找到符合自己國情的發展道路與實現形式,組織的目標才有真正實現的可能。

具體而言,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大致包括以下幾層涵義。其一,民主是有組織指導的民主,而不是無序的民主。如果沒有領導機關與組織者事先的正確組織、指導、準備,僅僅依靠自發的民主或倉促實行的民主,是難以達到理想的民主效果的,結果很可能是眾說紛紜、眾聲喧譁、莫衷一是,最終無法通過有效交流形成對問題的深入認識從而進行科學決策。在此意義上,對於民主的實行而言,集中的指導就是為了避免打無準備之仗。特別是,如果沒有領導機關與組織者事先的教育引導,組織成員缺乏正確的民主觀念,不懂得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極端民主化就極有可能泛濫,圈子文化、碼頭文化就極有可能盛行。在這種情況下,組織內部不僅談不上形成合力,反而會導致嚴重分化、相互掣肘與極度內耗。在此意義上,民主的有效有序展開以具有合法性的組織權威的存在為前提,黨員必須服從黨組織的領導,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越是在複雜嚴峻的形勢下、越是面臨著艱巨宏偉的任務,越是要注重對於民主的集中指導。

其二,民主需要經過集中進行概括與提升。民主往往反映意見駁雜、觀點不一、立場多樣,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領導機關與領導者去甄別、篩選、總結、概括、整理、提煉、升華。領導機關與領導者基於特定的職業能力與素養,對通過民主渠道得來的觀點主張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進行來料加工。不經過這個過程,就無法集思廣益,形成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制度。這種集中在很多情況下是對多樣化的觀點意見的一種質的提升,極為關鍵。當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制度一旦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制定,黨員就必須不折不扣嚴格執行,儘管可以保留不同意見,並且可以將之向黨的上級組織乃至中央提出。這也是集中的題中應有之義。

其三,民主需要集中提供組織規範保障與相應條件支持。民主的有效有序開展需要組織提供有效的規範保障。組織規範規定民主的主體、範圍、形式、程序,成員的權利、義務,使得民主能夠正常運行起來。「沒有堅強的組織法紀保障,民主的開展就缺乏有效的指揮系統、協調系統、信息系統和控制系統。這樣的民主就可能會演變成一種難以收拾的社會政治動亂。」就此而言,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有統一規範約束和嚴格紀律要求的。「所有黨組織和黨員都要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黨章、黨規和黨的紀律,討論問題、發揚民主,不能離開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不能離開黨的紀律,要在它的指導下進行。所以,我們一直強調民主要有領導、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這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三、民主集中制的實踐邏輯

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由於中國共產黨在整個國家中的最高政治領導地位,民主集中制也成為處理黨群關係的指導原則、國家政權的組織原則以及國家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指導原則。就此而言,不能僅僅局限於黨的組織本身來把握民主集中制,而必須拓寬視野,對於民主集中制形成更為全面的理解。對於民主集中制這種運作邏輯的自然延伸與外溢,列寧以及我們黨的領導人都有所論述。列寧就談到過「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國」的概念。毛澤東和劉少奇等都談到過作為國家政權組織原則的民主集中制,都將民主集中制與群眾路線緊密聯繫在一起。毛澤東也將民主集中制推廣到國家經濟生活中,指出沒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沒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會主義經濟,而經濟領域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正確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地方的上下級關係以及政府和企業的關係。具體來說,民主集中制運作於以下五個領域。

1.作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的民主集中制

單純就黨的組織本身而言,民主集中制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關係,黨的上級組織與下級組織的關係,黨員個人與黨的整體的關係,黨的中央、黨的各級組織與黨員群眾的關係。其體現了馬克思主義使命型政黨組織上最為根本的結合規律和運作規律:依照這一原則,我們黨建設了從中央組織到地方組織、基層組織的完備組織體系,形成了完整的領導系統,在此基礎上,黨章還要求黨的組織機構按照這一原則進行活動。黨章列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都是就黨的組織本身而言的。我們對民主集中制的論述也主要是在黨的根本組織原則的視閾中展開的。

2.作為集體領導與決策原則的民主集中制

廣義而言,作為集體領導與決策原則的民主集中制是包括在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中的。在黨章關於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原則中,第五條是:「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但由於集中在民主集中制運作中的中樞地位與關鍵作用,而集體領導與決策又是集中最為關鍵的環節,所以我們在此將其單列,作為一個領域予以分析。

發揮領導集體的聰明才智與能量,實行集體領導、集體民主決策是民主集中制區別於傳統封建家長制與西方自由民主制的一個重要標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防止自身蛻化變質,抵禦重大風險挑戰、應對嚴峻複雜局面,集中力量攻堅克難、有效完成歷史使命的重要組織保證。正是基於這一原則,我們黨才形成了有別於西方、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領導體制。1927年黨的五大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明確了集體領導原則,指出中央應該強毅地實行集體的領導,從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從遵義會議以後,集體領導制度在我們黨內漸漸形成傳統。毛澤東在《關於健全黨委制》和《黨委會的工作方法》等文章與講話中,對於集體領導與決策原則有非常明確的論述。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不斷健全完善集體領導制度,特別是明確了「三重一大」的決策範圍,制定了「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規則,相關機製程序建設取得明顯進展。

3.作為國家政權組織原則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製作為國家政權的根本組織原則,是由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所決定的,是由黨政體制與黨治國理政的內在邏輯所決定的,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的自然延伸與外溢。「我們常說的『黨和國家』之間,存在一個內在的邏輯關係,存在一個連接黨和國家的橋樑,那就是民主集中制。沒有民主集中制,就難以理解黨和國家領導體制,也難以理解黨何以治國即『黨治國家』。」

將民主集中製作為國家政權的組織原則,是中國共產黨基於對歷史經驗的深刻總結、對中國國情的深刻認知作出的自覺選擇。毛澤東曾就此指出,議會制,袁世凱、曹錕都搞過,已經臭了,所以我們採取民主集中制,而不採用資產階級議會制。西方的議會民主與三權分立,既無真正的民主,也無高度的效率,而民主集中制則實現了民主與高效的有機統一。

在現行憲法中,民主集中制原則作為第一章第三條,具體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民主集中製作為政權組織原則處理的是人民—人民代表大會「一府一委兩院」以及中央—地方國家機構之間的關係。這一規定的基本含義是:在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上,人民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是民主的一面。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意志集中行使職權、作出決定,這是集中的一面。在此,人民代表大會體現了民主與集中的有機合一;在人民代表大會與「一府一委兩院」的關係上,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一府一委兩院」,「一府一委兩院」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是民主的一面。「一府一委兩院」集中行使自身職權,集中處理相關事務,這是集中的一面。在此,人民代表大會依然體現著民主與集中的合一,是民主集中地處理法定事項,其他國家機關是集中地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民主集中的決定;在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方面,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是集中的一面,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是民主的一面。

4.與群眾路線緊密結合的民主集中制

劉少奇曾在黨內群眾路線的意義上界定過民主集中制,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幹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是黨內的群眾路線。但是,中國共產黨從來沒有隻在黨內群眾路線的意義上認識民主集中制,而是將民主集中制與黨內、黨外的群眾路線普遍聯繫起來,從而使民主集中制的踐行有了深厚政治基礎和工作基礎,成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縱觀黨的歷史,「中國共產黨人把群眾路線和民主集中制當作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有的時候是交替使用,有的時候是同時運用」。

5.作為國家經濟生活、社會生活與文化生活組織原則的民主集中制

由於中國共產黨是整個中國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龐大而嚴密的黨組織又實質性地貫通、覆蓋於整個中國社會,因而黨的組織特性不能不深刻影響整個國家的經濟生活、社會生活與文化生活,使得這些領域的生活也帶有了較為明顯的民主集中色彩。「中國依靠組織化邏輯和組織化路徑克服了孫中山所說的『一盤散沙』的局面,走出了一條完全不同於近代歐洲民族國家建設的道路。」「伴隨著組織嵌入,中國共產黨不僅成為大一統的建構主體,而且無論在統合的廣度還是深度上,都將大一統推進到新高度,這主要體現為下列四種特徵:第一,黨組織成為文化和意識形態權力建構的中心。第二,黨組織成為政治權力的所有者。第三,黨組織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領導者和掌舵者,也就是『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第四,黨組織成為國家武裝力量的領導者和駕馭者。上述特徵意味著,政黨在政治、文化、經濟、軍事等各個領域,都實現了有效統合……並將自身置於樞紐型的中心位置。與此同時,政黨也擴展了縱向統合,將社會精英、社會組織、家庭等各類主體,都吸納到政治體系之中。由於組織紐帶的嵌入,政治體系的統合力度達到空前強度和歷史高度。」但是,經濟、文化與社會領域畢竟還有其自主的運作邏輯與客觀規律,民主集中製作為這些領域的運作原則不像其在黨組織內部、黨群之間以及國家機構之間的運作那樣突出,但仍可以清晰觀察到。

就經濟領域而言,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所有這些價值理念、生產關係、經濟手段的規定,再加上國家經濟主管部門與調控部門的設立,五年規劃、十年規劃等的有效制定實施,使得中國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得到了鮮明體現,從而明顯區別於西方的自由市場經濟。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遵從市場經濟一般規律、維護公民經濟自由權利、保障經濟民主的基礎上,體現出黨和國家集中調控、有效治理的特點,而這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內容。「中國的政治—經濟關係屬於政治主導型發展型國家。中國政治—經濟關係的事實性構成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也正是因為這樣的體制,使得中國的政治經濟關係不可能變成美國式的即資本決定政治權力的結構,中國只能是政治權力主導經濟、主導資本權力的結構。」

就文化領域而言,一方面,人民享有法定的文化權利,可以自由自主地開展自己的文化活動,享受自己的文化生活,從事文化產業;另一方面,黨和國家強調要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理論成果特別是最新成果統一意志、統一思想、統一行動,把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牢牢掌握在手中,強調牢固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強調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力於提高整合社會思想文化和價值觀念的能力。特別是黨和國家在意識形態領域深入批判西方自由主義,更是表明意識形態領域不允許存在指導思想的多元化。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之所以發展迅速,尤其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之所以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根本的一條就是始終堅持指導思想的一元化並不斷實現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以一元有效引領多樣多變。只要中國共產黨作為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一黨執政,民主集中制的組織邏輯必然會拓展至黨的意識形態領域與整個社會的文化領域。

對於社會領域的民主集中制,毛澤東指出:「在人民內部,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這些都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著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在這個制度下,人民享受著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用社會主義的紀律約束自己。這些道理,廣大人民群眾是懂得的。」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的自由流動資源與自由流動空間大為增加,大量社會組織雨後春筍般成長起來,社會治理的意識和程度都不斷提升,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領域已經形成並不斷發展。但另一方面,公共權力對於社會領域的滲透與治理又體現出集中的一面。儘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定,除政治類、法律類、民族類、宗教類之外,社會組織的成立都實行登記制,而不再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主管部門審批制,但黨和國家對社會組織的管理依然是極為嚴格的。尤其是從原政府部門轉型或剝離出來的行業協會與行業組織,更是與公共權力有著千絲萬縷的緊密聯繫。再者,對於社會治理來說,儘管強調公民的參與及其與公共權力的合作,但社會治理依然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

正是因為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根本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原則,並且廣泛運作於國家經濟生活、文化生活與社會生活等領域,具有廣泛適用性與強大解釋力,對中國的發展發揮著關鍵作用、影響巨大,所以有學者認為民主集中制明顯優越於資本主義治理體制,是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的組織中樞,是中國模式的最核心制度,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就是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民主集中制所體現出來的獨特組織優勢日益明顯,民主集中制已成為舉世矚目的『中國模式』的制度內核、中國速度的組織動力、中國震撼的組織法寶、中國精神的組織樞紐。」

四、新時代民主集中制的進一步健全完善

從理論意義上,民主集中制是一種無比理想的制度。「我們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緊密結合的制度。」但在現實運行中,民主集中制又往往充滿張力:或者有效民主不夠、集中過度,或者正確集中不夠、分散雜亂。這兩種情況在我們黨歷史上都曾出現過,給黨完成使命任務帶來嚴重的挫折。習近平總書記也就此指出:「當前,黨內集中不夠和民主不夠的問題同時存在。有的軟弱渙散,我行我素、各行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不到位;有的獨斷專行,搞家長制、『一言堂』,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黨內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權力受不到有效制約。」針對於此,要想進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切實維護中央權威,實現正確集中;另一方面要不斷推進黨內民主與社會民主,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

1.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切實維護黨中央權威

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重要經驗,也是一個成熟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重大建黨原則。在新時代,如果做不到正確集中,黨中央權威不夠乃至過分弱化,中國的改革發展不僅難以繼續推進,民族復興不僅難以實現,既有成果也難以守住。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始,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的「七個有之」,表明了無視中央權威問題的普遍性與嚴重性。針對於此,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強調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保證全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強調完善堅持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旗幟鮮明講政治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要求。黨的政治建設是黨的根本性建設,決定黨的建設方向和效果。保證全黨服從中央,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進行集中,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所在,只有如此,才能既保障決策的民主與科學,避免發生重大失誤甚至顛覆性錯誤,又有利於克服分散主義、本位主義,避免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形成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強大合力。就此而言,必須深刻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健全完善對於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大意義,對於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意義。

在此,要特別認識到,做到「兩個維護」不僅不與堅持民主集中制相矛盾,反而是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必然結果。依據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領導核心的產生完全遵循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建立在各個層級的黨組織與黨員對於選舉與授權對象的各方面素質、品質、能力綜合認知、全面把握、系統判斷基礎之上。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不經過幾十年的磨礪鍛鍊與風險考驗,沒有高超的理論水平與非凡的領導能力是難以勝任的。按照黨內逐級選舉授權、權力與責任層層集中的邏輯,黨的領導核心自然是集中的最高載體,具有集中的最高權威,其集中全黨智慧創立或形成的理論成果自然成為全黨的指導思想。當然,為了表明黨內民主與集體領導,現行黨章只是明確了「四個服從」,沒有關於黨的領導核心的明確規定,但眾所周知,在我們黨的百餘年曆程中,領導核心不僅存在,而且發揮了力挽狂瀾、鼎定乾坤、無可替代的主心骨作用。正如鄧小平強調指出的:「任何一個領導集體都要有一個核心,沒有核心的領導是靠不住的。」換言之,儘管我們黨主張集體領導,但黨的理論也十分強調黨的領導核心的特別地位、特殊責任,黨的實踐更是證明了領導核心存在的極端必要性。

實踐中,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全面領導從各個方面得以堅持和加強,黨中央權威從各個方面得以堅持和維護:強調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建立健全《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相關黨內法規;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推進黨組織的覆蓋面;建立健全黨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強化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職能作用,完善推動黨中央重大決策落實機制,嚴格執行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強化政治監督,深化政治巡視;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整體性推進中央和地方各級各類機構改革,重構性健全黨的領導體系、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體工作體系,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黨和國家機關履行職責的各方面各環節。以上理念與舉措極具針對性、戰略性,是民主集中制在新時代的重大發展,對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意義重大。

2.進一步健全民主法治,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

當前民主集中制的健全完善既要解決好正確集中不夠的問題,也要解決好過度集中、發揚民主不夠的問題。針對於此,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民主法治。健全的民主法治是過度集中的解毒劑與對症之藥。這是因為,民主集中製作為組織原則也好,作為集體領導與決策原則也好,都不是在真空中運行,而是在國家整個政治制度框架內運行。民主的健全完善與否、法治的昌明發達與否,直接影響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民主集中制的運作是否規範,消極作用與負面效應能否得到有效控制。「民主集中制建設不是大海中的一葉孤舟,它的沉浮與整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建設狀況息息相關。當整個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軌道時,以黨內民主為基本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建設就有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大環境,它也必將在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軌道上快速前進……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經驗教訓的高度總結,是共產黨人對社會主義規律認識的高度覺醒。」就此而言,必須在治理體系現代化視野中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民主的制度機制,切實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有效有序擴大人民民主與黨內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些都是基礎工作,需要久久為功,并力求實效。

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上,我們不斷推進理論創新與實踐創新,繼毛澤東找到的人民監督的第一個答案外,習近平總書記又找到了跳出歷史周期率的第二個答案,即黨的自我革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我們黨來說,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從根本上講,還在於強化自身監督。」這是因為,外部監督的聲音再高、壓力再大,如果沒有公權力自身的高度重視與積極推動,其就無法轉化為體制內的實操性程序切實發揮作用、解決問題。在民主集中制的實際運行中,由於集中的關鍵地位,由集中所推動的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反而更為有效。「要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督促掌握公權力的部門、組織合理分解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嚴格職責權限,完善權責清單制度,加快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要盯緊公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及時發現問題的防範機制、精準糾正偏差的矯正機制,管好關鍵人、管到關鍵處、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特別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新時代,我們推動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健全完善也使得我們的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大大推進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作者:李海青 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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