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藥、冒牌產品……硯山這兩家店曝光!

2022-05-14     家在硯山

原標題:假藥、冒牌產品……硯山這兩家店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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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囂張了

硯山有兩家店

竟然賣假藥和過期食品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遏制民生領域違法現象多發勢頭,文山州市場監管局持續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等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深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出鐵拳、辦鐵案,切實解決民生訴求,查處了一批有震懾力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硯山縣政晴百貨商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硯山縣市場監管局查實:當事人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食品,致使其在硯山縣江那鎮銃卡村銃卡農場69號經營的15個品種15批次146(袋/瓶)的預包裝食品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357.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15個品種15個批次146(袋/瓶)預包裝食品,處以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硯山縣利民診所使用假藥案

硯山縣市場監管局查實,硯山縣利民診所內有無藥品批准文號的「高效骨痛康」等6種宣稱為藥品屬性的產品,經文山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高效骨痛康」產品為假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和《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硯山縣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硯山縣公安局調查處理,並同時抄告硯山縣人民檢察院。

案例三:麻栗坡縣陳某某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大米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和《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嚴格履行進銷貨查驗制度的行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27袋(10kg/袋)和7袋(25Kg/袋)侵權金鐮刀稻花香(紅)米,罰款20000元。

案例四:馬關縣王某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復混肥料案

馬關縣市場監管局查實,馬關縣馬白鎮王某某銷售的復混肥料不符合國家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涉案復混肥料已售出,貨值金額為13000元,違法所得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並處以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的2.5倍的罰款32500元,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

案例五:文山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新世紀農藥經營部銷售不合格肥料案

案例六:文山鵬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硯山雅苑盛庭花園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硯山縣市場監管局查實,文山鵬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硯山雅苑盛庭花園店經營的冷凍散裝食品(親親腸)無任何標籤標識,現場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未按要求貯存散裝冷凍食品,經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冷凍散裝食品(親親腸),數量8.57kg,貨值金額102.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銷售剩下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冷凍散裝食品(親親腸)6.57kg,罰款人民幣50000元。

另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案例七:廣南瑞祥煙花爆竹經營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爆竹產品案

廣南縣市場監管局查實,廣南瑞祥煙花爆竹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於2021年11月25日從某鞭炮廠以75.00元/箱的價格購進「合力電光炮」126箱,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銷售包裝、標誌合格,依據《2021年雲南省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綜合判定為產品質量不合格。合計貨值11592元,獲違法所得214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2142元,並處貨值金額11592元2倍的罰款(即人民幣23184元)。

案例八:富寧農佩鮮肉攤銷售未經檢疫豬肉案

富寧縣市場監管局查實,富寧農佩鮮肉攤共計購進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226市斤(毛豬),至被查獲時已銷售出28市斤,共計獲得營業收入315元,剩餘133.40市斤。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則》第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豬肉)共計133.40市斤,沒收違法所得315元,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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