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131
某物業公司是濟南高新區一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建立「業主群」,平時有停水、停電等重要信息時,經常在「業主群」發布。可是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能不能將業主踢出「業主群」呢?
賈芳(化名)是該小區的一名業主,因物業服務問題與物業產生爭議,自2017年以來,一直未交納物業費。因賈芳一直拖欠物業費,且物業公司認為賈芳經常在「業主群」挑物業公司「毛病」,該物業公司將其踢出群聊,導致賈芳接收不到物業公司在「業主群」發布的信息,亦沒有收到其他形式的替代通知。2023年1月,該物業公司將賈芳訴至法院,要求其交納自2017年以來的物業費。賈芳辯稱物業服務不到位,不應全額交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該物業公司與賈芳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並無關於建立「業主群」的約定,但在微信普遍使用的當下,物業服務人為方便履行義務,在所服務的小區建立「業主群」已成為常態。物業服務人通過「業主群」發布與業主有關的通知、公告,以及幫助業主解決提出的問題,「業主群」已成為物業服務人為業主提供服務的公共平台。在業主未有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等情況下,該物業公司將其踢出群聊,導致業主無法享受到物業公司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給其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訴訟中,承辦法官向該物業公司負責人釋明該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後果,該物業公司負責人認識到自身過錯,對訴訟請求作出適當讓步,賈芳主動交納物業費,並重新進入「業主群」。承辦法官表示,作為物業服務人,為業主提供便利是應當履行的義務。本案中,物業公司將業主踢出群聊的行為,給業主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應當被禁止。
在此提醒物業服務人,即使業主未按期足額交納物業費,亦不應採取將業主踢出「業主群」的方式催收物業費,而應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各位業主,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交納物業費是業主的一項法定義務,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應及時交納物業費。
來源:山東商報、齊魯石敢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ae034965595fa36086da74d5e041c6a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