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貸款392萬買到爛尾樓,拒絕還貸遭銀行起訴,法院:不用還!

2022-04-16     史家霸唱

原標題:男子貸款392萬買到爛尾樓,拒絕還貸遭銀行起訴,法院:不用還!

在大城市打拚的年輕人無一不希望能擁有自己的一套房子,尤其談婚論嫁時,房子問題基本繞不過去,因為誰都想讓自己的生活有所保障,它不光是落腳地,更是自己手中掌握的不動產,是安全感的來源,不過買房也有風險,現在的商品房基本都是期房,不比在超市買顆白菜那樣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迅速到手。

而且很多人因為經濟條件的制約,無力交齊購房款,只能從銀行貸款,然後辛辛苦苦地打工還貸,如果能順利拿到房子的話還好,就怕出現爛尾的情況,爛尾的房子不光破壞城市的形象,也讓購房者心如針扎,錢給了開發商,希望卻落空,那種滋味絕不好受。

爛尾了,房子沒法按時交付,那在銀行的貸款還需要繼續償還嗎?有道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自古以來便默認的社會規則,銀行的錢也不是大風吹來的,借出去當然要有借有還,所有人都會告訴你必須接著還貸,畢竟你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跟銀行沒什麼關係。

三者之間唯一的關聯就是房子了,圍繞著房子會簽倆合同,一個是與銀行的貸款合同,一個是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因為合同相互獨立,你與開發商的糾紛、與銀行的糾紛,自然也彼此獨立,開發商因為資金斷裂甚至捲款跑路等原因導致樓盤爛尾不能如期交房,屬於開發商違約。

如果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退房款,可以起訴開發商,但銀行那邊你還是有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不因為樓盤爛尾義務就原地解除了,就像張三跟李四借了1000塊去治病,病沒有治好,這又不是李四的責任,張三可以跟醫院吵架,卻不能因此就對李四說「病沒好,我不需要還錢了」。

但今年2月初,浙江嘉興中級人民法院的一次判決,最終卻是判定由開發商承擔剩餘貸款的還款責任,銀行本來是讓購房人許先生歸還剩餘貸款、支付利息的,結果敗訴了,讓許多人感到有那麼點意外,那麼事情究竟怎麼回事呢?

情況和許先生一樣的購房人可以了解一下這個經典的判例。

話說許先生在上海工作,在上海擁有一處小房子,小房子當然也是落腳點,但畢竟各方面條件都差,他很想換個大的,只是呢,在上海這種大都市買房壓力太大了,許先生多番比對思考後,最終決定在有上海「後花園」之稱的嘉善買一套別墅,但,他的積蓄跟總房款還是差著很多口氣。

那就只能跟銀行貸款了,2014年,許先生辦理了按揭貸款,向某銀行貸款392萬,等支付首付款後,銀行隨即就將貸款發放給開發商,沒有走許先生的帳戶,許先生雖然從此背上還貸壓力,但他心裡依然很興奮,按照他的預測,買的房子肯定有升值空間,等新房交付,自己也可以體驗一番住大房子的喜悅了。

結果事與願違,「計劃趕不上變化」,許先生還在做著住大別墅的美夢,現實就無情地給了他當頭一擊,開發商資金斷裂,工程停工,宣布延期交房,許先生的心一下就揪緊了,更悲催的還在後面,2018年年底開發商正式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申請,樓盤徹底爛尾,許先生拿著合同,欲哭無淚。

由於這處樓盤尚未竣工驗收,不符合交付標準,無法交付,許先生和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了,房子沒了還背著貸款,許先生心裡憋著一口悶氣,看了一眼自己跟銀行簽的合同,上面第38條約定赫然寫著:

「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或抵押人與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該房產有關質量、價格、權屬、條件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貸款人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

簡單來說,甭管許先生的房子是順利入住還是爛尾了,他都必須照樣按時還貸,許先生起初照樣還,後來越還越氣,心想自己再也拿不到房子所有權了,幹嘛還這麼悲催地還銀行貸款呢?2019年年底,許先生直接斷了向銀行支付月供,銀行連番催促,遭到許先生拒絕,隨即訴至法院。

2021年下半年,一審法院考慮到房子無法完成交付,讓薛先生繼續按月還貸已經沒什麼意義,判決其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了,但許先生得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沒能按時還貸的罰息合計220餘萬元。

許先生一口老血都要嘔出來了,開發商沒錢退房款,自己拿不到房和這部分款還要一下給銀行兩百多萬,就算把開發商賣掉也是湊不出這麼多錢來的。因此,一審判決下來後,許先生立馬上訴至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他認為,與銀行的合同解除之後,自己不應該繼續承擔剩餘貸款的還款責任。

一審法院的判決依據就是前面提到的許先生與銀行所簽合同第38條約定,但這一格式條款雖然非常普遍,卻存在一個關鍵性問題,它刻意加重了購房人的責任,減輕了銀行的責任。

最高法《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銀行)和買受人(許先生)。」

許先生遇到的情況就符合這一條款所述情形,開發商破產無法交付房屋,以至於買賣合同解除,許先生主張解除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是有依據的,至於他和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合同》第38條約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剩餘貸款的還款責任應該由開發商去承擔。

同樣是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還銀行貸款,為什麼許先生的案子是銀行敗訴,其他很多案例是購房者敗訴呢?其實這並沒有什麼異常之處,因為一般情況下,這一合同解除,購房人收到開發商退還的按揭貸款支付的購房款,債務就轉移了,銀行可以要求購房人歸還貸款本息。

但是,許先生碰到的開發商破產清算,沒錢退還兩邊的購房款,這個債務是開發商的,一分為二去看待,開發商應該將貸款支付的那部分購房款如數還給銀行,許先生個人支付的購房款也要予以返還,兩邊的合同都已經被解除了,債務也沒有實現轉移,因此許先生不應繼續承擔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判決下來後,許先生長舒一口氣,感覺心頭的陰雲都散去了,雖然沒能如期實現住進新房子的願望,但至少不用再兩頭吃悶虧受委屈,許先生遇到的情況比較特殊一點,並不是所有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係都可以因爛尾而免除,所以在決定買房之前,還是應當充分考慮承受能力,做好風險的預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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