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8日,趙某駕駛某公司所有的小型轎車與行人柏某發生碰撞,造成柏某死亡、轎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行人柏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某公司對該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200萬元,保險期間從2023年2月15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柏某近親屬將趙某、某公司、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谷城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90餘萬元。審理中,某公司提起反訴,要求本訴原告柏某近親屬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道路救援費共計45萬餘元。
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某公司作為機動車一方請求受害人柏某的法定繼承人賠償其車輛維修款、道路救援費,法院是否支持?
經谷城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本案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該條只規定了機動車一方應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按照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並未規定行人應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該條規定的侵權人是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機動車一方,作為事故受害人的行人並非該條所規定的賠償責任人主體。由於機動車車主控制交通事故危險能力和避險義務要遠高於行人,機動車車主不具有主張車輛損失賠償的請求權。故作為侵權人的某公司無權依據上述規定向受害人柏某的法定繼承人主張賠償其車輛維修費及施救費等損失。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事故時的劃分原則。但該條並不是讓行人「有恃無恐」,並不意味著行人可以忽視交通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強調行人的弱勢地位,促使駕駛人更加謹慎,不是單方面保護行人。在任何情況下,行人和駕駛員都應當共同遵守交通規則,確保道路安全。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來源:谷城縣人民法院
審核:張歷寒
編輯:襄陽市司法局融媒體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