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拒絕接受安置補償,徵收機關能對房屋強制搬遷和拆除嗎?

2023-05-25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被徵收人拒絕接受安置補償,徵收機關能對房屋強制搬遷和拆除嗎?

【案情簡介】

案涉房屋是當事人吳先生一家一直用於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並且吳先生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2018年5月,河南某區人大常委會將該區管轄範圍內的某村莊連片國有土地改造項目列入2018年度房屋徵收計劃,隨後該區人民政府公布了該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當事人吳先生家的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

因未與當事人協商一致,行政機關稱當事人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於2018年6月24日,將吳先生家的房屋非法損毀,屋內物品均被掩埋在廢墟之下,吳先生家遭受巨大損失。

吳先生認為,該區人民政府作為徵收部門,在未與其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且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強制拆除,強拆行為實體及程序均存在違法,侵害了吳先生的合法權益。後,吳先生與家人協商後決定委託給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律師分析】

當事人擁有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雙方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經當事人許可,亦未經法定程序,就將案涉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無論在程序方面,還是實體方面,都是違法的。但是由於強制拆除行為已經發生,恢復原狀已無可能,因此律師建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行政機關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後可以通過國家賠償申請來獲得合理賠償,以此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區政府於2016年10月19日成立的某某國有土地改造項目指揮部,是負責本案涉及的拆遷區改造工作的主體,對改造工作負總責。該指揮部是被訴行政機關成立的臨時機構,具體負責改造項目相關工作,其不能獨立承承擔法律責任,相關法律後果由設立它的行政機關承擔,故區政府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參照《某市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徵收補償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選舉成立居民自治改造委員會,在充分徵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如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涉案房屋在改造範圍內。在原告尚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涉案房屋尚未得到補償安置的情況下,被告行政機關即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為由強制折除當事人的房屋,該行為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判決被告強拆行為違法。

後,被告因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稱當事人所在的那棟樓中僅剩下當事人這戶未簽訂協議,且該房屋經過鑑定屬於危房,需整體拆除,所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錯誤。

二審法院經過調查後,認為該指揮部是為案涉拆遷項目成立的機構,並非專門的危房改造機構,被告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明本案並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並且案涉房屋是當事人合法擁有的有證房屋,因此被訴行政機關的上訴理由 不能成立,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溫馨提示】

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如果認為拆遷方給出的補償不合理,不願意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可以不簽字,但一定要及時採取應對行為。切忌既不簽字,又不採取應對措施。雖然相關法律規定,不允許拆遷方在雙方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但是作為被拆遷方,如果一味的沉默應對而錯失維權時效,將會對自己產生不利的影響。(楊薈華/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a7f5f98d30e40b4427551d11e7d765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