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女子碰瓷女司機被碾壓致死,家屬索賠100萬,瀋陽法院判了

2022-06-22     歷史戰爭

原標題:回顧 女子碰瓷女司機被碾壓致死,家屬索賠100萬,瀋陽法院判了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大多人活在這世上,總是攀高向上,向高處、好處奔。不過攀高向上是需要努力的,然而總有些人不想要努力,卻想直接得到好處。於是打起了歪主意,游離在違法犯罪的邊緣,比如說碰瓷便是一種方式。舊時一些混混無賴之輩拿易碎的瓷器故意撞人,待瓷器應聲落地而碎,藉此敲詐行人。

如今的人更為過分,直接以自己的身體作為訛詐對象,「你軋我腳了」、「你把我撞倒了」。這類事件可不在少數,碰瓷者們為所欲為,無非是仗著受害者不敢拿他們怎麼樣。然而2021年7月7日,遼寧瀋陽街頭,卻發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女子碰瓷女司機被碾死,家屬向車主索賠100萬,法院怎麼判的?

當時因為堵車,丁女士便停在了路邊,等待前方車輛疏通再繼續開。趁著這一間隙,她趕緊拿起手機查看消息,注意力全放在手機上。丁女士沒注意到,就在她低頭的時候,女子李某拿著可樂走到了她的車前。李某可是一個職業「碰瓷者」,平日裡不務正業,專門靠故意碰瓷人來勒索點錢供自己花銷。

這天她又出門物色車輛,恰好到了丁女士停車的路段,車速很慢的車正好是她的目標。觀來望去,丁女士的車最合她的心意,最要緊的是車裡只有丁女士一個人。相較於男性,無論體能還是心理,女性更好敲詐。於是當路過丁女士的車時,她裝模作樣的「倒」在了地上,但她千算萬算漏算了丁女士壓根就沒看見這回事。

所以丁女士壓根沒按她期待的下車查看,而是在後邊車喇叭聲響起後,直接一腳油門準備開過去。結果就聽到車下李某發出的一聲慘叫,丁女士也被嚇了一跳,車下怎麼會有個人?她立即停下車查看,就看到了車下躺著的李某,李某的胸口上還有著清晰的輪胎印。嘴角、鼻子都開始流血,意識到自己軋了人,丁女士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

遺憾的是已經晚了,李某受傷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家屬悲痛不已,將所有的錯怪在了丁女士身上,認為她碾死了人必須負刑事責任並索賠一百萬。如果說正常情況下,確實是丁女士在行駛過程中把李某碾死了,那麼便構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問題是這並非正常情況,丁女士當時並沒有違反法規,是李某意圖碰瓷自己躺在李女士車下的。

查證案發路口的監控視頻,以及丁女士的行車記錄儀,都清楚了表明了這一點。那麼情況就有些不一樣了,2020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局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

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其中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明確定義: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將碰瓷現象歸為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確實符合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企圖通過危害行為,來達到對財物實際非法控制的目的,可不就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等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構成詐騙罪。也就是說如果當時丁女士發現了李某,沒有直接撞上去,李某卻以丁女士撞倒她為由索要錢財。那麼在有行車記錄儀、監控作證的情況下,丁女士是可以告她敲詐勒索的,那麼會因為李某死了而將錯歸為丁女士嗎?

假如說丁女士明知她碰瓷倒地,依然故意碾上去造成李某死亡,那確實有可能要為此負責。可她當時在玩手機,並不知道李某碰瓷這件事,李某躺在了她的視覺盲區。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法做出規避傷害的行為,按照正常情況行駛過去沒有過錯。且丁女士在發現輾到李某後,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履行了救助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條: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丁女士按理無需賠償,或許會基於同情和關懷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當然,如果說自身經濟條件不好,是可以拒絕補償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a6eefcb97ec3ff6a7cd935d4bc65bef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