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要承擔責任嗎?

2024-06-03     法妞問答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網友諮詢:

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要承擔責任嗎?

李勝宇律師解答:

入伙是指在合夥企業成立之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或增加出資,成為新的合伙人。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李勝宇律師補充: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使合伙人內部簽訂債務承擔協議,也不能抵消合伙人合夥經營期間所負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全體合伙人主張清償,或者向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張清償的權利。合伙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李勝宇律師簡介

北京市京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團隊承接各類民商事合同及債務糾紛、婚姻繼承家事糾紛、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工傷交通賠償等各類案件。

主攻精專領域:公司法(包括經濟糾紛,合同糾紛,股權糾紛、法律顧問、企業合規風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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