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快訊(記者 齊榕)福建省教育廳、科技廳、民政廳、市場監管局日前聯合下發《福建出台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准入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共分七個方面的內容,適用範圍對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理論界定。《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
《指導意見》列舉了舉辦者的基本條件,有關登記要求、出資義務、收費規定。將普通高中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納入規範範圍,明確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別有疑義的校外培訓項目分類。
《指導意見》規定,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內容、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退費標準和流程,並在培訓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
培訓機構應當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帳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帳戶或非本機構帳戶收取培訓費用。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以及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對聘用人員應事先開展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