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撈」了1700多萬

2020-03-24     無線臨沂

寧夏交通廳原廳長周舒受賄案終審宣判, 獲刑13年

寧夏交通廳原廳長周舒受賄案終審宣判, 獲刑13年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周舒受賄案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舒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等。

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3年至2013年,上訴人周舒利用其擔任寧夏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及撥付工程款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6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案發後,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繳在案。

從精準投放到大水漫灌

在周舒65受賄案中,寧夏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某最具典型,他先後圍獵寧夏兩任交通廳廳長,周舒的繼任者許學民(已判刑)收受其賄賂摺合人民幣600多萬元。在對周舒的圍獵中,2007年3月,段某聽說周舒要出國,便以給周舒送點路費為名,送給周舒1萬美元。2010年11月,段某聽說周舒出國,又送給周舒2萬美元,稱給周舒帶點美元出國花。

從最初的精準投放,取得周舒的信任後,段某在周舒身上就開始大水漫灌。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春節前,段某三次在周舒所住小區門口,分別行賄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6年下來,段某總共送給周舒現金共摺合人民幣502萬多元。周舒將這些錢陸續用於證券投資。

據段某供述,其給周舒行賄的目的就是感謝周舒幫助其公司承攬工程,並希望以後繼續獲得幫助。其所在公司承攬交通廳項目時,周舒基本都幫過忙。因為在招標過程中存在著普遍性問題,在項目開標後,根據報價評分一般前三名會成為預中標單位,但之後緊接著進行強制性響應條件的審查,儘管報價評分排第一名,如果沒有周舒首肯的話,第一名也會被踢出局。寧夏路橋報價評分第一名的情況比較多,只要能順利承攬到工程,說明周舒都給使了勁。

從送原始股到認購300萬股票

在另一起受賄案中,經法院查明,周舒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新疆金石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新疆金石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某的請託,為該公司承攬寧夏交通廳瀝青採購項目,以及撥付工程款提供幫助。2007年春節,葉某某送給周舒現金60萬元,2006年底至2010年年初,葉某某先後分4次,將借用他人名義開辦的30張銀行卡送給周舒,上面存有人民幣共計390萬元,周舒拿到銀行卡後全部支取,並將收受葉某某的450萬元也陸續投入到股市。

2010年下半年,葉某某找到周舒,稱其將在山東日照成立山東金石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準備送給周舒200萬股原始股。為了安全起見,股權暫時登記在他人名下。

2015年,國家反腐力度加大,葉某某對送給周舒200萬股原始股的事情怕被查出,就提議周舒以每股3元的價格再購買100萬股該公司的原始股,連同之前送的200萬股原始股,做一份300萬元購買300萬股原始股的轉讓協議,並登記在周舒的親友名下。至案發前,這300萬原始股從未參與過分紅。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葉某某通過他人結識了周舒,稱想投標寧夏交通廳的瀝青項目。周舒告訴葉某某,在交通廳招標瀝青的時候會採用最低價中標法,讓葉某某以最低價投標。因為新疆金石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瀝青價格比其他經銷商低,曾發生過流標的情形。葉某某在投標時,就將新疆金石置業公司拉進來陪標,實際葉某某是這兩家公司的共同老闆。

2013年,周舒從寧夏交通廳調離後,葉某某的公司參與寧夏交通廳的瀝青項目就再也沒中過標,甚至有時連招投標的預審都沒有辦法通過。

 收受現金大多投入到股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周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上訴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一審宣判後,周舒不服向寧夏高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真審查了上訴人周舒上訴理由,並訊問了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經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且一審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到,周舒將其收受的現金除小部分用於個人花銷外,其餘大部分都投入到股市。如寧夏路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寧夏路捷建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為感謝周舒在其公司承攬交通廳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6次送給周舒60萬元,周舒將錢全部投入到股市。經會計事務所鑑定,對涉案的21個證券帳戶資料,以及與這些證券帳戶相關聯的18個銀行帳戶對帳進行分析鑑定,相關期間產生的股票(基金)盈虧為人民幣盈利146萬多元,美元虧損54萬。

據周舒自述,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股市剛起步時,他買賣了寧夏的兩支新股的認購證,獲利頗豐,取得人生第一桶金。從此開始迷戀股市。尤其中央解禁領導幹部不能炒股的規定後,周舒開始學金融、學炒股之道,不僅將自己的原始積累投入到股市當中,更把之後不斷收受的非法收入全部投入到股市。

從周舒的幹部任命履歷表中看出,周舒任寧夏交通廳「一把手」長達10年之久,且手中權力高度集中,單位內部橫向監督乏力,外部監督缺位,致使周舒手中的權力得不到及時在效的制約。同時,下屬、企業有關人員又因其長期任職相互熟悉,進而勾結,使權力尋租有了很大的空間。正如周舒所講:「在我當廳長的年代,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已經很難分清了,更談不上敬畏了。因此,沒有被監督的意識,也是我走上犯罪的原因之一。」(記者申東)

轉自:法制日報—法制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pYQDHEBiuFnsJQVXN0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