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不是第一時間救助傷員、保護現場,而是逃避責任,逃離事故現場......
今天,以兩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為例,望老司機們珍愛生命、安全駕駛,肇事後切勿心存僥倖、一走了之,企圖逃避法律懲罰!
案例一
開車不注意,撞人致死還逃逸
2019年1月20日,李某東駕駛小型轎車由峨山開往易門方向,在行駛途中,因注意力不集中,與行人柏某山發生碰撞,造成柏某山現場死亡。事故發生後,李某東未停車、未報警、未搶救傷員、未保護現場,而是迅速駕車逃離現場,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終,李某東受不過良心譴責投案自首。目前,該案件已移交檢察院。
案例二
亂停車出事故,「跑路「最終落法網
2019年3月3日,白某祖醉酒超速駕駛私家車從化念收費站駛往蘭磨線方向,行駛過程中,撞上楊某林停在行車道內的貨車,導致白某祖的車失控後掉入排水溝,白某祖當場死亡。事故的發生白某祖有一定責任,但楊某林將車停在行車道內,事故發生後未第一時間進行施救,報警,而是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同樣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最終,通過交警多方偵查,在楚雄將嫌疑人楊某林抓獲。目前,該案件已以交通肇事逃逸案立案移交檢察院。
法律連結
楊某林、李某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楊某林、李某東的行為違反了《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仍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的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楊某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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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怎樣應對?
交通事故發生在一瞬間,因此有很多肇事者頓時驚慌失措,有的甚至逃離現場,延誤了採取適當措施的時機,致使後果更加嚴重。為避免上述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有關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者,及時報告事故處理機關,聽候處理。
交通事故後處變不驚有六招
1.立即停車,拉緊手剎,切斷電源,勿待在事故現場,立即開啟危險信號燈(雙閃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須在車後150米外設置危險警告標誌。
2.搶救傷者,如果事故中有人傷亡,不要隨意挪動傷者(若懂得急救應立即對傷者進行急救),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注意靠近傷者時,請先確認四周是否安全。
3.檢查油箱、油管是否破裂,燃油是否溢出,避免在周圍用火,如發現車輛漏油,應立即和傷者離開現場。
4.及時報警,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撥打110電話。
5.保護現場,在交警到來之前應當保護好現場。可用手機、或照相設備,現場拍照固定痕跡。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儘量全面記下事故有關雙方的信息;若事故現場有第三方目擊者,記下其姓名電話,以備日後請其當證人;交警到達現場後,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由警方作筆錄,並通知保險公司。
注意事項
保護現場,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要看現場散落物等情況,確定現場範圍,進行封閉保護,即:用白灰、粉筆、砂石、樹枝等物將現場圈起來,不准車輛和行人進入;
二是遇有下雨、下雪、颳風等自然現象,對現場可以造成破壞時可用蓆子、塑料布等將現場上的屍體、血跡、車痕、制動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蓋起來。搶救傷者時,必須移動車輛或其他物品,也必須做出標記,以證明現場的變動情況。
作為受害者,
如果傷害不重,還有意識的情況下,
也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馬上撥打110、120,確保事故能夠及時得到處理並使自己得到救助;
第二、注意查看周圍的情況,看看交通信號燈的情況並查看是否有目擊者能為自己作證;
第三、如果肇事者要逃逸,記住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或者車輛的特徵。
來源:玉溪交警
編輯:韓婭嬌 審核: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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