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人注意!宅家上班、無法返崗工資怎麼算?官方說法來了

2020-02-07     海峽都市報閩南版

疫情防控期間

宅家上班工資怎麼算?

因確診或隔離

無法上班怎麼辦?

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

員工收入如何保障?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官方說法來了!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支付和勞動關係調整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2020年春節假期節假日、休息日的界定

(一)2020年春節假期中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1月25-27日)為法定節假日,其他假日為休息日。

二、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職工的工資報酬。

(二)職工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不能休假或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工資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向職工支付300%的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優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職工支付200%的工資報酬。

1.標準工時制: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支付30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應安排職工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額,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的工作時間應支付150%的工資報酬。

3.不定時工作制: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三)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規定的限制,但企業應提供條件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四)職工在醫學隔離期間和觀察期間的工資報酬。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

(五)職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工資報酬。

職工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後,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屬於醫療期,醫療期按照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分為 3-24 個月。職工在醫療期內,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泉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職工復工期滿後響應政府號召自行隔離的工資報酬。

政府延遲復工決定期滿後,對於響應政府號召自行隔離的職工,若能夠在家辦公的,屬於提供了正常勞動,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若不能夠在家辦公,可以由職工申請或協商一致優先安排當年的年休假。超過本人有權享受的年休假期的,職工可以請事假,事假工資按照所屬企業規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支付。企業規章制度未明確或者勞動合同未約定的,按照事假有關規定執行。

(七)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報酬。

企業無特殊情況安排職工延遲上班或在家自行隔離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職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不能及時返崗復工的,企業應以「職工申請+企業安排」的方式引導其休年休假,期間按照年休假規定正常支付工資;年休假休完可協商引導職工請事假等。

職工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按照不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泉返崗的,與前述休假不能及時返崗不同,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八)企業受疫情影響停產停工的工資支付。

企業受疫情影響,可以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支付職工工資的,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與本單位工會及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並應於協議達成後3日內向所在地人社部門備案。

(九)勞務派遣職工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報酬。

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勞務派遣企業的用工管理。延長春節假期和復工前,用工單位不得將勞務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公司。期間,勞務派遣職工的工資根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確定。

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除已開工(或運行中)企業和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他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農曆正月十六)24時復工。

對於疑似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毒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的職工,如果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拒不配合接受檢疫或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四、關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職工的工傷認定。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五、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爭議處理

為防控疫情,減少人員聚集,根據人社部推行「服務窗口儘量不見面」的服務方式和省、市信訪聯席會議暫時關閉群眾來訪接待場所的要求,市級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能力鑑定業務窗口暫時關閉,停止接待群眾來訪,恢復接待時間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另行通知。

各業務窗口電話保持暢通,當事人可通過撥打電話和郵寄資料的方式辦理相關業務。當事人如確需到現場辦理相關業務,請進行電話預約(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22371418;勞動人事爭議仲裁:22110300;勞動能力鑑定:22256696)。

此外,對於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當事人可通過撥打12333服務熱線

海都記者 尤燕姿

值班編輯 王雅君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b8-HnABgx9BqZZIFLu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