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日
「婚前病史該不該告知伴侶」
這一話題上了微博熱搜
大家對於
該「保護隱私權」還是「保護健康權」
可算是爭得面紅耳赤
愛滋病至今還是一種在醫學上無法治癒的傳染性疾病,主要通過性傳播、血液傳播和母嬰傳播。就世界範圍而言,愛滋病快速傳播的勢頭至今也還沒有被遏制。
那麼,一個人明知自己有愛滋病,卻故意傳染給他人,這種行為是否涉嫌違法犯罪,相關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愛滋病防治條例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定義中,第三項規定「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相關司法解釋
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號)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以故意傷害罪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
隱私權不能成為其
隱瞞病情的藉口
目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正在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其中一項指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另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對此,有律師表示:「配偶對另一半身體狀況享有知情權。婚姻中隱瞞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僅僅是知情權,甚至可能是生命權。」同時,對於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隱私權也不能成為其隱瞞病情的藉口。
隨著愛滋病的廣泛傳播,不僅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同時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顯現出來,以往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及一些不恰當的宣傳,加大了愛滋病恐慌及人們對愛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厭惡,並顯現出在不同人群之間實際存在著的歧視、漠視和因為不願意去理解和自己不同的人而造成的無知,以及由愛滋病問題而更加顯現出的社會貧富不均和社會不公正,這些都嚴重妨礙防治愛滋病的工作。
對此,我國立法工作已開始關注愛滋病疾病本身以及現今愛滋病所引發的這一系列日益嚴重社會問題。
日前,經國務院同意,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網信辦、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廣電總局等10部門聯合印發了《遏制愛滋病傳播實施方案(2019-2022年)》。《實施方案》將圍繞目標實施「六大工程」開展工作,其中第四點"預防愛滋病社會綜合治理工程」中明確指出:「由政法部門牽頭。依法從重打擊涉及愛滋病傳播危害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實施對抓獲的賣淫嫖娼、聚眾淫亂等人員全部進行愛滋病檢測,對檢查發現的感染者加強重點管理並開展抗病毒治療。加強易促進愛滋病傳播的合成毒品等物質管控,利用「凈網2019」等專項活動清理不法社交媒體和網絡平台。」
故意傳播愛滋病的行為,不僅是對社會公德和良風善俗的侵害,更是對不特定人的身心健康構成極大傷害。我國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一方面提供了「四免一關懷」的關懷救助政策,同時,對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而故意報復社會、故意傳播他人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充分體現了愛滋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往期回顧
福小艾課堂 | 婚檢,不是形式而是守護
福小艾課堂|婚檢HIV初篩陽性,該如何是好?
本期福利
大家在文章下方留言
參與話題討論
說說您對「婚前感染愛滋病
該不該告知伴侶」
發表自己的看法與意義
(截至11月5日 9:00)
小編將在評論中選出五名精彩留言
各送出一張電影票
趕快行動吧!
(每個ID用戶僅限獲得一次福小艾課堂活動福利)
福小艾課堂活動說明:
1、每個用戶ID僅限獲得一次福小艾課堂活動福利,若參與活動後再次中獎,則不再予以獎品;
2、電影票領取:僅支持獲獎本人到福州疾控中心領取,並提供相關獲獎信息,不可代領,不支持郵寄、不發郵箱。
參考:中國疾控中心
供稿:愛滋病防治科
編輯:肥 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SunIG4BMH2_cNUggC_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