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三板深改政策細節出爐 重要修訂搶先看

2019-11-08     創新創業中關村

為進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場基礎制度,證監會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眾公司辦法》)進行修訂,同時起草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並在今天下午對外公布,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啦!

《公眾公司辦法》修訂內容

1、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制度,允許掛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實行保薦、承銷制度。

2、優化定向發行制度,放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35人限制,推出自辦發行方式。

3、優化公開轉讓和發行的審核機制,公司公開轉讓和發行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程序的由全國股轉公司先出具自律監管意見,證監會以此為基礎進行核准。

4、創新監管方式,確定差異化信息披露原則,明確公司治理違規的法律責任,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公司規範運作。

《信息披露辦法》主要內容

1、從新三板市場和掛牌公司實際情況出發,明確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2、結合分層建立差異化信息披露體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內容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進行差異化安排,與各發展階段中小企業實際情況和投資者信息需求相匹配。

3、證監會行政監管與全國股轉公司自律監管相銜接,強化分工協作,形成高效監管機制。

政策乾貨解讀

1、允許掛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實行保薦、承銷制度。

2、放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35人限制,推出自辦發行方式。

3、優化公開轉讓和發行的審核機制,公司公開轉讓和發行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程序的由全國股轉公司先出具自監管意見,證監會以此為基礎進行核准。

4、明確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確定差異化信息披露原則,明確公司治理違規的法律責任,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新三板重要改革內容

1、精選層入層標準以市值為核心,圍繞盈利能力、成長性、市場認可度、研發能力等設定,各項要求均顯著低於科創板上市條件和創業板公司平均水平。

2、精選層實施連續競價交易機制,創新層、基礎層集合競價撮合頻次適當提高。

3、新三板引入公開發行制度,允許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配套實行保薦、承銷制度;允許公開路演、詢價;發行人可以尚未盈利;新三板定向發行取消單次融資新增股東35人限制、允許小額融資實施自辦發行。

4、新三板精選層掛牌滿一年的企業可申請轉板上市;申請轉板上市須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由證券公司保薦,向交易所提出轉板上市申請,交易所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無需證監會核准。

5、對精選層、創新層和基礎層分別設置投資者准入標準,精選層門檻最低。引入公募基金等長期資金投資新三板市場。

此外,證監會今日下午還公布了《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科創板再融資辦法》)《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關於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等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一起來看看都有哪些重大修訂吧!

《科創板再融資辦法》主要內容

1、設定基本發行條件,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2、優化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鑒於非公開發行對象主要針對具有較高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從保護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角度,設置相對公開發行較低的負面清單形式的基本發行條件。同時,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有效提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便捷性。

3、設置便捷高效的註冊程序,提升融資效率。一方面,最大限度壓縮監管部門的審核和註冊期限,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期限為2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15個工作日。另一方面,授權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科創板再融資運行總體情況和市場實際需要,研究制定小額融資的業務規則。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修訂內容

1、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取消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取消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將創業板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

2、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為戰略投資者等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和鎖定機制,將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折改為8折;將鎖定期由現在的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相關限制;將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數量由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3、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將再融資批文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規則適用方面,修改後的再融資規則發布施行時,再融資申請已經取得核准批覆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尚未取得核准批覆的,適用修改之後的新規則,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更新申請文件後繼續推進,其中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不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ZHMOTG4BMH2_cNUgQWC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