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果「絕戶」,遺產誰來繼承?從宋朝入手,看古政府如何處理

2019-12-24     史海觀復

自古以來,財產繼承制度一直都是受社會關注的問題,如果家裡有一個男子,差不多就繼承了主要的或大部分遺產,如果兩個或以上的男子,其父輩所留遺產如果不均,或來未及時留遺言的,有時還會讓兄弟為財產爭得不可開交,甚至反目成仇。

俗話說,多子多福,如果在繼承財產上,不見得子孫越多,家庭福報越大,此時反而要看子孫的仁義道德的修養。可見,遺產繼承關係著民族團結、國家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在每個朝代國家都有對遺產繼承的規定。在宋朝的不同時期對戶絕財產繼承的制度規定也不盡相同。

一、國家對「戶絕」之家財產處理是有因的

據《唐律疏儀》所述「無後者為戶絕」,這裡的無後是指沒有男性,即包括沒有男性嫡、庶或收養的子孫,這裡有的學者認為應該解釋為沒有繼立門戶的男士,有的則認為應該是指父親與其他同輩親人分家,而且去世時沒有男士子孫。

有的學者從國家立場出發,解釋是一方面是父系的斷絕,一方面是沒有納稅單位「戶」。這一解釋對於封建社會時期的納稅制度比較契合,闡述比較準確。宋朝時期因為「戶絕」所頒布的政策制度,主要內容是「農業和賦稅」,所以從邏輯上講,國家是有必要對這種情形制定製度的。

對於在「戶絕」之家,其他人的繼承權,宋朝的《宋刑統》中提到了很多內容,例如店宅、奴婢、部曲、資財、客女等等。繼承者只有通過近親轉易貨賣、喪葬和邀請佛門僧侶做法事等所耗費資金一併扣除後,才能繼承剩餘財產。在古代遺產中,還有田產也是一項重要的遺產,《宋刑統》中規定,把田產分配給近親屬承佃。

在宋真宗時期,國家廢除了田產分配近親的規定,改為把戶絕之家產出較少的田產用來出賣,肥沃的田產則除了交稅外,讓別人來管理。宋仁宗天聖元年時期,則規定把戶絕的所有肥沃土地都拿來出賣,除非沒人買,就還是招佃人管理。

天聖五年規定戶絕田產拿來出賣,沒人買則招佃人管理,沒佃人則讓給無產業的人。這些規定的前提是戶絕之家田產被沒收成官田。這些規定一方面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一方面也保證不浪費田產資源,使田產得到成分利用。

二、如何分配財產成了宋朝的大問題

宋朝前期,由於唐末五代時期戰亂頻繁,改朝換代之際,讓宋朝明白民眾管理的重要性,因此為了加強對民眾的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宋朝在繼承了唐朝的一些規定,也發展了自己的一些規定,它把戶絕財產繼承制度納入國家法規,在《宋刑統》中把《戶絕資產門》加入其中。

隨著宋朝的不斷發展,國家也相應改變著戶絕財產遺囑繼承制度。在《宋刑統·戶絕資產門》中的《喪葬令》規定,亡者生前可以立遺囑,但是作為財產所有人立遺囑的財產價值不得超過二千貫,立遺囑可以使財產繼承合理化,讓財產分配給該得到的繼承人,也防止了不法繼承的發生。

宋朝中後期,宋仁宗時期,由審刑院頒布《戶絕條貫》,其中規定如果遺囑屬實就照例分配,此時立遺囑的財產價值還是不得超過二千貫。此時社會大眾所持有的財產與宋朝前期已經有了很大改變,所以,此時國家開始調整政策。規定遺囑財產,養子和入贅的夫婿都可以得到。

宋仁宗嘉祐時期,規定立遺囑的財產價值不受限,而且不分親疏,異姓與否,都可以按照遺囑繼承財產。此時政策並沒有得到落實,但是到了元祐元年,經官員諫言,國家開始正式落實。宋朝前期十分重視遺囑的真實性,但是並沒有提出具體防範措施。

宋朝中後期,國家規定遺囑要通過官府蓋章確認,並發給有效憑證。對於口頭遺囑和未經法定程序的國家一概不認可。由此可見宋朝人的富有程度已經讓國家進一步重視和細化財產遺囑繼承的制度。

三、宋朝時期的戶絕財產非遺囑繼承制度

1.戶絕在室女的繼承制度

宋朝前期,國家有很多戶絕之家,此時也多有未嫁閨女、歸宗女,而且當時國家規定出嫁女也同樣可以繼承遺產。在《宋刑統·戶絕資產門》中規定,戶絕之家亡故,除了喪葬、法事等花費外,留下的財產歸未出嫁的女子,歸宗女獲得未出嫁的女子所獲份額的一半。

宋朝中後期,《宋刑統·戶絕資產門》規定戶絕之家的遺產全歸在室女,但是隨著時代發展,人們的關係複雜化,這種政策在當時就出現了問題,對此,國家做了更為周密的規定。對於未成年的在室女,國家制定了撫孤措施,規定先由朝廷官府進行檢查校對,確定是否是亡者遺孤,再根據所需,給予遺孤和小孩,並吩咐孤兒家可以託付的親戚,幫忙撫養,合格的給予一定報酬。

在封建社會,女子的權利有限,再加上年幼,在親戚家就更加難以立足,她們的遺產很容易被有些親戚所覬覦、侵占,另外,她們被好生收養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國家制定檢查和校對制度,這保證了未成年女子的權益,也容易導致這些孩子消費過度,而導致饑寒交迫,無依無靠。

所以到宋神宗時期,國家增加了檢校庫銀,以供給孤獨幼小的女孩。但是這也使一些腐敗官員有機可乘,而中飽私囊。

對於已成年的在室女,在沒有命繼、出嫁女和歸宗女的情況下,依照規定,可以繼承全部財產。如果有以上三個主體的情況,在室女就要按照不同情況,獲得規定的份額財產。在南宋還出現了類似「子承父分」的「女承父分」,就是在室女可以以她父親的名義,參與分配或繼承祖父的財產。

2.戶絕歸宗女、出嫁女的繼承制度

對於歸宗女,宋朝前期規定只能獲得相當於在室女一半的財產,宋朝中後期,如果妻子為亡夫通過立繼的方式立嗣,那麼在室女、出嫁女和歸宗女都無法繼承財產。歸宗女可以獲得立繼子聘財的一半財產。如果是以命繼方式立嗣,那麼歸宗女的份額隨著在室女、出嫁女的有無情況而不同。

命繼子可獲得三分之一的遺產,如果有在室女、歸宗女,那麼命繼子可獲得五分之一的遺產,剩餘的五分之四分為三份,在室女可得三分之二,歸宗女得三分之一。如果只有歸宗女,那麼歸宗女可以獲得五成遺產。命繼子獲得四分之一,其餘的歸入國家。

由於宋朝中後期,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地位顯著提高,如果戶絕,又沒有在室女,沒有立遺囑時,法律規定出嫁女就能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繼承金額最高為二千貫,南宋時期提高到三千貫。

3.宋朝中後期的贅婿繼承制度

男子是社會的主要勞動力,對於一些沒有男子的家庭來說入贅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俗話說「肥水不流外人田」,但是在繼承財產時也會有一種財產落入他人手裡的感覺。因此在宋朝前期,國家極力反對贅婿繼承岳父家的遺產

宋太宗淳化元年間,崇儀副使郭載諫言,富人家很多招贅婿,等到岳父死,他們就能繼承財產,很多貧苦人家就捨棄父母,入贅富豪,這樣只會讓爭訟盛行,所以希望朝廷能夠阻止這種情況。

但是社會發展使然,在宋朝中後期,國家開始接受這種情形,並制定了一些規定,據《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記載,假如贅婿以妻子家的財產經營和添置財產的,在其岳父亡故,家中出現戶絕時,可以獲得財產的三分。

當時國家規定,如果有立嗣子,贅婿要贍養岳父母,盡孝道,養老送終,而且是戶絕、亡故三年以上同居時間,才能擁有繼承權。如果岳父母有遺囑,就要遵從遺囑。到了宋徽宗時期規定,如果贅婿經營財產增加到一定數量,就不受同居三年的限制,沒有達到該數的,也可以按照程序獲得遺產。

到了南宋,就沒有規定的程序了,只有贅婿經營財產達一定數目,到了戶絕之日,就可以獲得三分財產。宋朝為了適應社會發展,規範秩序,穩定政局,制定了適合時宜的政策制度,維護和強化了不同群體的經濟利益。

結語

財產繼承是自古不朽的話題,在重男輕女的封建社會,女性所得權益甚少,宋朝對在室女、歸宗女和出嫁女所作出的遺產繼承的規定,是對婦女權益的關注、維護和提升。它不僅有利於婦女生活的穩定,提高婦女的幸福指數,也對國家的穩定、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可以說宋朝是一個十分細緻、寬容、人性化的朝代。以史為鑑,封建社會的高低貴賤之分害人不淺。在如今的社會群體中,我們應該永遠保留一顆平等心,對一切男女、長幼、貧富都加以關愛和肯定,這樣才能在寒冷的季節溫暖人心,溫暖人間。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XuZmNm8BMH2_cNUgRin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