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許悅
職稱評審權下放意味著學校甚至院系有權制定自己的標準,而這一標準並未獲得很好的監督,有些系科的評審標準可能會低於學校其他系科,又或者低於其他院校相同系科,從而帶來諸多問題。
在職稱評審中,一個監督體系的建立不能只靠政府和教育部,還要依靠社會、市場、同行等的力量,建立起綜合性監督體系。
職稱評審設置,在學校層面難以做到適合各院系情況的細化,因此需要各個院系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標準。
沒有監督體系,權力就不可能全部下放,也不可能以院辦校。
如今,「職稱評審權下放」在高教領域早已不是新鮮事。
近日,隨著南京林業大學2019年職稱評審結果的公布,受益於該校在今年3月發布的《南京林業大學教學專長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條件(試行)》而成為第一位「教學專長型」教授的蔣華松引來了眾多關注。
南京林業大學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該校新職稱評價體系中,只有公共課和基礎課教師可以不考核論文就參加「教學專長型」職稱評選。
這為像蔣華松這樣發表過論文但並未公開發表在國家級期刊上、專長教學的教師們的職稱評審提供了新路徑。
讓一位從教幾十年但未曾在國家級期刊公開發表過論文的教學專長型教師評上教授成為可能,顯然有著職稱評審權下放的「功勞」。
然而,在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的過程中,並非只帶來了積極影響,一些問題也隨之顯現。
參差不齊的下放
職稱評審權下放在高等教育領域,就像一隻蝸牛逐漸伸出的觸角,經歷了一個充滿試探的過程。
早在1960年,我國便明文規定,教授職稱最終審批權在教育部;二十多年後,教授職稱評審權被允許下放至少數國家重點高校;2017年,《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的出台,才終於明確規定將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
這一《意見》的出台帶來了巨大變革,高校紛紛開始思考、制定獨具特色的評審方案,並逐步有了今天的光景。
「我國在高校職稱評審權下放方面已經邁出了一大步,目前,教師職稱晉升的主要責任和主要權力都在學校,這是高等教育治理體系改革的重要成果。」廈門大學高等教育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研究院院長別敦榮介紹道。
但他同時提醒評審權下放程度如何、是否下放至院系一級,各高校的情況卻不盡相同。
其中,高水平大學職稱評審權下放至院系的更多一些,產生的效果也更好一些,而在一般院校中,學校掌握的權力則更多。
在他看來,造成權力下放參差不齊的原因很現實:其一,有些高校並非不願將評審權下放至院系,只是有的院系力量有限,個別高校的個別院系甚至難以組織起權威的、水平較高的職稱評審專家團隊。
其二,有些高校擔心權力下放可能造成混亂和矛盾,因此下放的程度有限。
事實上,承與接是相輔相成的,權力下放了,還要看院系是否願意接。
南方某高校教師李蓉(化名)向《中國科學報》坦言,其實,在我國較為特殊的人事制度和校園文化下,有些院系領導並不願意接手職稱評審權這個「燙手山芋」。
「每一次評審都可能使院系、學校的人際關係複雜一層,晉升名額有限、能力差不多時,讓誰上?關切教師自身利益,人們往往會更加敏感多疑,矛盾一旦激發,院系領導很難做事。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院系反倒希望將權力和矛盾留在學校層面。」李蓉說。
教授的「含金量」
即便是在高等教育大眾化的今天,教授這一職稱的分量依然很重,它不僅僅「重」在其帶來的薪酬、地位和權力,還意味著一個人在學術上的建樹。
但是中南大學機電工程學院教授喻海良認為,在如今各高校職稱評審下放程度不一、標準不一的情況下,教授含金量也被打上了問號,各高校間的差距也越來越大。
高校教師梁鈺在參加會議時,就「有幸」見到了一位某院校的二級教授,但當看完這位教授的簡介和成果後,他的觀念被顛覆了,「這樣一個似乎只夠格評上副教授甚至講師的人,是如何一路晉升到二級教授的」。
「職稱評審權下放的參差不齊,對於一些學科水平較差的學校來講,弊大於利。」西北工業大學外國語學院院長尹曉煌分析道。
職稱評審權下放意味著學校甚至院系有權制定自己的標準,但這一標準並未獲得很好的監督,有些系科的評審標準可能會低於學校其他系科,又或者低於其他院校相同系科,從而帶來諸多問題。
「好的學校為了自身名聲等,形成了良好的動力和風氣,要求就比較嚴格。比較差的院校可能為了追求數量,降低標準,糊弄了事。所以,如今的問題不在於權力的下放,而在於單位有沒有監管好下放後的標準。」尹曉煌說。
「為了湊數量,追求短時利益,職稱評審就放水,學校與學校之間的教授水平差距只會越來越大。」喻海良說。
在梁鈺看來,職稱評審權下放後可能產生不公和水分的地方遠不止上述方面,「在一些行政干預能力強的地方院校中,二級領導話語權依然很重,某些具有頭銜者的一句話有時會決定某位教師能否參評職稱,同樣也會導致評審中的水分存在」。
此外,梁鈺還告訴《中國科學報》,如今的政策和標準總是在變,學校最好能夠做好規劃,一旦定下就應保持,否則領導一變政策就變,教師們也容易被搞得無所適從。
必要的監督與淘汰
標準越多樣化,有時可投機取巧的漏洞也越多。至於該如何及時發現並修補漏洞,尹曉煌表示,在高校職稱評審中建立起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監督體系十分重要。
在美國,市場和同行對高校監督十分嚴格,而高校對自身要求的不嚴格往往就意味著被淘汰。
尹曉煌指出,在美國,雖然各高校院系評價標準同樣存在差異,但都很嚴格。
以哈佛大學為例,評定終身教授標準為8年之內必須出版兩本在本領域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著作,密西根州立大學和西方學院則要求參評教師有一本能夠在本領域「站得住腳」的書籍,或者6到7篇發表在學術期刊的文章。
「國外高校受市場經濟影響較大,高校具有危機意識,無人敢放鬆,放鬆就有可能招不到好的生源、得不到民間捐資和政府支持,這意味著學校隨時會被淘汰。」
借鑑國外高校的經驗不難看出,在職稱評審中,一個監督體系的建立不能只靠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還要依靠社會、市場、同行等的力量,建立起綜合性監督體系。
職稱評審設置,在學校層面難以做到適合各院系情況的細化,因此需要各個院系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標準。沒有監督體系,權力就不可能全部下放,也不可能以院辦校。
監督是外在的約束,而要激發內部的自省和動力,學校和教師還要具有危機意識。
在美國高校,教師對教授職稱和國內教師一樣重視,甚至更加看重,因為職稱的競爭結果有時是慘烈的,評不上教授就意味著被淘汰甚至改行。
有些已經評上終身教授的教師,如果拿不出成果,也會面臨獎金減少,甚至被倒扣工資的風險。
尹曉煌強調,優勝劣汰是自然法則,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許多工廠、企業被自然淘汰,其中的員工往往要面臨生計問題。
在我國高校中,這樣的狀況基本上不存在,「我國高校基本上不會面臨被淘汰消失的風險,教師評不上教授有時只是面子不好看、收入低,工作相對穩定,因此,監督體系必須做到准進准出,明確大量不符合要求的人何去何從,有出口才能夠在權力下放後大膽提拔人才」。
權力分割與標準細化
除了建立起監督和淘汰體系,職稱評審權下放後,各異的標準也需要進一步規範和細化。
不明確有時就意味著有「貓膩」,往往會讓教師們像梁鈺一樣對於評審充滿疑惑,進而產生質疑和不信任。
在別敦榮看來,評審權下放後不可避免地會有問題產生,有些制度和文化方面的問題只能靠時間來解決,但職稱評審下放工作還要繼續前進。
他指出,學校有學校應該掌握的權力,院系也有院系應該掌握的權力,放權並不意味著將評審權全部下放至院系。
因此,在職稱評審權下放中,首先要明確的是學校和院系權力分割問題。
其次,職稱評審權在下放至院系後,院系內部相關工作機制同樣需要明確。
目前,院系一般的職稱評審流程都是先由院長提名,再送校外專家評審,然後經院系的教授會或學術委員會審議。
但是,如何使這一流程更加規範、公開、透明,使其更有程序感和責任性,是院系需要進一步考慮的問題。
評審結果不應由某一個人決定,不同環節、不同機構的權限不同,考查重點不同,因而需要更規範的工作程序。
「學校和院系還須設立更明確的評審標準,數量和質量標準兼顧。標準不明確或者太過籠統、一般化,就會帶來評判的『神秘性』。此外,標準要符合大學的精神和使命,與學校辦學層次和功能相匹配,而不能隨意想像。」別敦榮說。
職稱評審權自下放以來,各高校都在為教師評職稱探索更多的路徑和可能,對此,別敦榮提醒道,各高校所需求的人才不同,不能用一個標準來衡量。
「過去,在高等教育精英化時代,教師職稱評審有統一的標準,然而在現今高等教育大眾化、普及化的背景下,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高校對教師的水平、素質和能力的要求雖有共性,但也存在重要差別。高校要辦出自己的特色,教師的素質要求也要適應本校的辦學需求。」
對於評審標準,喻海良補充道,大學教授如同貨幣一樣,當貨幣過量時就會引起通脹,價值就降低了。
因此,高校領導有意識做好量的控制,不能圖一時之快,降低評價標準,這是一時得利而不利於長久發展的行為,應當避免。
職稱評審權下放的利弊之辨依然會隨著下放的過程而繼續,讓人放心不下的職稱評審權下放會帶來如文章開篇提到的新嘗試,也會有揮之不去的問題煩擾。
「如今我們走在正確的方向,即便面臨再多的困難,權力要下放,改革要進行。」尹曉煌說。
《中國科學報》 (2019-08-28 第1版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