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母親
在一家店鋪工作
有一天我帶著兩個兒子去上班
隨後按照領導指示外出接客戶
便把孩子留在了店裡
誰知,店裡的鏡子卻脫落了
砸傷了大兒子的腳
造成了骨折
醫生說
可能會導致骨骼生長障礙
……
案 情 梗 概
原告阿大的母親是某店鋪的員工。2017年年底某天,她帶著兩個兒子阿大、阿小來到店裡上班,隨後,她按照店裡負責人的指派外出接客戶,阿大及阿小則留在店裡玩耍。此後,店裡的鏡子脫落,砸傷了阿大的腳踝,送至就醫後,確診阿大傷情為右脛骨骨折。幾天後,阿大進行了石膏外固手術,一個月後進行石膏拆除術,同時醫生建議休息三個月,暫不下地行走,觀察血運,功能鍛鍊,可能會導致骨骼生長障礙。
就在阿大受傷當日,其父親因兒子的受傷以及治療問題與店裡負責人發生糾紛,後將店裡負責人打傷,當地派出所出警處理糾紛。後因雙方對阿大因傷造成的損害賠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阿大方將該生店鋪訴至江都法院,要求該店鋪賠償其各項損失1.3萬餘元。
江都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店鋪賠償原告阿大損失6400餘元;隨後,被告上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揚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以 案 釋 法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作為對公眾開放的經營單位,對牆壁上安裝的鏡子應當採取嚴格措施確保安全、不脫落,現原告因被告店裡的鏡子脫落受傷,且原告監護人脫離監護責任時系屬履行被告交辦的職務行為,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江都法院法官趙峰
原告母親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工作時不應當將孩子帶至單位,帶至單位後應當妥善照顧好孩子,因脫離監管,導致孩子意外受傷,作為監護人原告的母親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綜上,根據原、被告各方的過錯責任,法院酌定原、被告雙方各負糾紛的30%、70%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經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原告的醫藥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合計9100餘元。對於原告的上述合法損失,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損失的70%,即6400餘元,其他損失由原告監護人自負。
來源:今日江都
作者:李雅茹 王誠
編輯:阿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XVB4fGwBvvf6VcSZy-q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