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針對城鎮再生水利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出台!

2019-12-19     活力內蒙古

從昨天召開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

我國第一部針對城鎮再生水利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將在2020年1月1號起正式施行。

2019年,呼和浩特市出台《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於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條例的實施,將使首府再生水推廣利用有法可依,實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有健全的法制保障和全面的統一管理。

《條例》共28條,對再生水利用經費保障、利用設施建設管理與保護,再生水水質標準、再生水使用範圍、經營單位權責等內容進行了規範。

呼和浩特地處北方乾旱半乾旱地區,水資源貧乏。

目前,呼和浩特市再生水水源來自市區的5座污水處理廠,日處理能力52萬噸。全市已建成再生水管線158公里,沿二環路基本實現了管線連通。2019年1月至10月,全市再生水總供水量為12133萬噸,回用量為6105萬噸,利用率僅為50%。

為了滿足日益增大的再生水需求,結合城區規劃建設要求,呼和浩特市將繼續完善再生水主線管網及取水點建設,增加取水設施投入,多措並舉完善再生水有效覆蓋。通過條例實施形成的硬約束機制,逐步實現首府城區內具備使用條件的工業企業、園林綠化、市政雜用等非生活用水全部使用再生水。

春華水務集團再生水公司副總經理張靈飛:2020年我公司按照《條例》相關要求,結合城區規劃,將多方籌措資金,完善園林綠化、環衛的供水管網建設,利用現有管網,計劃新建77處再生水取水點;安裝建設烏里沙河地埋式一體化加壓泵站,為阿爾泰、成吉思汗、南湖濕地公園接入再生水;建設完善達爾登泵站及管網的相關配套設施,為大黑河河道景觀、兩岸綠化、金橋工業園區供水,最大限度提高再生水使用量。《條例》實施後,將以立法的形式引領和推進我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事業發展,對緩減水資源短缺,加大再生水循環利用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新聞連結:

呼和浩特市地處北方半乾旱地區,屬於嚴重缺水城市,再生水作為國際公認的「第二水源」,是呼和浩特市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不但可以消除污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而且相當於又為首府新添了一座大型水庫,對於提高呼和浩特市水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可持續利用、實現分質分類供水,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網絡配圖

01關於再生水利用經費保障機制。

經費問題是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推廣使用再生水的重要保障。條例第五條規定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經營。

02關於再生水專項規劃編制。

編制專項規劃對再生水資源進行整體布局,充分利用水資源,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態有重要作用。結合呼和浩特市四個城區的供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的實際情況,市四區不再單獨編制再生水規劃。條例第七條規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旗縣再生水規劃由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旗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03關於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是推廣再生水使用的前提條件。為了推廣使用再生水,一是條例第九條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大專院校、寫字樓等,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在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和集中建築區,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二是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禁止擅自占壓、拆卸、改裝、毀壞再生水利用設施等行為,加強對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04關於再生水的使用範圍以及水質標準。

為實現分質分類供水,逐步減少地下水取用量,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管理,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而不使用的單位,核減其相應的用水指標,以法的強制性保障再生水利用;條例第十四條以列舉方式,規定工業用水、生態環境用水、市政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同時,為了確保用水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再生水經營單位供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做好再生水水質日常檢測工作。

來源:內蒙古新聞廣播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WrpLH28BMH2_cNUg-sm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