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洋樹、寶音巴特爾:關於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視野

2019-12-15   滿族文化網


本文原文刊載於《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2012.2);此次轉載將原文注釋、參考文獻以及部分術語蒙古文拉丁轉寫從略;引用論文,請以原文為準。



關於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視野

——《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序

作/譯者|岡洋樹(著) 寶音巴特爾(譯)

單 位|日本國立東北大學東北亞研究中心 內蒙古師範大學蒙古學學院



此項研究是利用涉及盟旗制度的當時有關檔案史料,重新審視過去對清代蒙古社會構造的理解。

清朝統治在內蒙古地區長達300年,而在喀爾喀地區近200年。過去對蒙古社會構造的理解,主要來自於清代的法律史料,如《大清會典》、《大清會典事例》的有關理藩院的規定和《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等涉及蒙古的律例條文。

清朝對蒙古的統治體制通稱為盟旗制度。自17世紀前半葉清朝相繼降服蒙古諸部以來,對蒙古制定了適用於八旗制度諸多規定的統治體制,叫做札薩克旗制。札薩克旗同八旗一樣,以150名箭丁為單位組成佐領,其箭丁成員登記成丁冊(或稱比丁冊),上報清廷管理蒙古事務的理藩院。旗設管旗章京(相當於八旗都統)、梅倫章京(相當於八旗副都統)、扎蘭章京(相當於八旗參領)等官職,並設立旗政務府印務處。與八旗不同,札薩克旗最大特徵是在札薩克。札薩克和其輔佐官協理台吉是由各個旗內所屬特定部族的貴族階層中選任的。而喀爾喀地區此任由孛兒只斤部中產生。該部男成員被授予清廷宗室爵位同等的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和一至四等台吉(或塔布囊)的爵位,並允許世襲,通稱為王公台吉。王公台吉可分得與其爵位相應的隨丁,作為台吉的屬下,與佐領不同有進貢主人的義務。由此看出,王公台吉、佐領、隨丁等身份制度和以佐領組織形式出現的軍事化社會組織是清代蒙古統治制度的兩大重要性質。理藩院與旗府之間,設由幾個旗組成的盟會。盟會的官職有盟長和副盟長。喀爾喀4盟和杜爾伯特2盟設有副將軍、參贊。這些官職由該盟所屬旗王公中選任,並主持處理各旗之間的關係,傳達理藩院的命令,審理上報的各種案件和呈報理藩院事宜等日常事務。

如上所述,從《理藩院則例》等法屬史料規定中抽取歸納的盟旗制度諸多理解的前提似乎包含盟旗、佐領直接代替了降服清朝之前的愛馬克、鄂托克社會組織的意思。即把清代蒙古社會理解為以旗制、佐領組織重新組建了降服以前的社會結構,給人們留下一種在原有旗民的社會結構中推行了嶄新的旗制和佐領制度的影響。但是其中疑問頗多,筆者曾經對過去盟旗制度研究,尤其是對旗制的認識方面,提出了原則性立場問題。現在回想起來,雖有需要補充的地方,但本次研究的主要意見基本上延續和完善了這一觀點。

關於盟旗制度的最基本組織無非是指旗或札薩克旗,而盟是由幾個旗組建而成。

田山茂氏,舉出作為旗制(札薩克旗)成立的條件寫道:「以尼祿為中心的軍事化組織、封地和札薩克任命等。」一般都認同這種說法,原則上可以說是正確的。首先讓我們對田山氏所說的旗製成立三個條件或所謂旗制三個屬性做分析。

清廷根據降服的蒙古諾顏(王侯)的原有屬民組建了佐領(蒙語稱蘇木sumu,滿洲語稱niru)。蘇木一般由150名箭丁(quyaγ或稱sumun-u arad 蘇木屬民)構成。

對於蘇木屬民的性質歷來有種種解釋。在日本學術界,蘇木屬民與後述隨丁一同,一般被認為既不具備王公台吉的貴族身份,又不是奴隸, 而似乎應該看作是「普通平民」。但這種情況僅僅限定在蘇木屬民既不隸屬於王公個人,又沒有義務進貢札薩克等貴族身份的人的框架之內,除此之外,他們並非完全是自由人。因為旗制下的蘇木屬民統統被看作滿洲皇帝的albatu(進貢賦役者),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因此,閒散王公雖說是札薩克,但原則上禁止私自徵收或任意使役管轄範圍內的屬民。而那些恩賜於王公台吉的少數隨丁則負有對王公個人繳納進貢的義務。

可想而知,假如蘇木、隨丁制度按照既定方針實施,蒙古諾顏們不得不交出降服之前所屬albatu的大半部分,做為蘇木屬民。


封地

「封地」意味著劃分、賜給旗牧地。因此,封地分不開界定旗地界限問題。而日本學術界,對此更加強調。例如,矢野仁一就寫道:「旗就是一定界限的牧地概念,旗制的概念必須包含旗界。」其歷史含義是,「旗里所屬人們不論王公或平民不得越出旗界放牧或狩獵,其中蘊含著過去蒙古人的那種大型活動無法再進行的主要原因」。田山茂也幾乎沿用了矢野氏的看法,說:「清朝於天聰初年在內蒙古設旗後緊跟著設立了所謂欽定地界,劃定了旗界範圍。隨後的設旗一直伴隨著旗界劃定,並且法律規定嚴禁越出旗界放牧,違者受到嚴懲。」他接著寫道:「旗界劃定的目的是分割蒙古區域,在旗界之內框定蒙古人,從而限制他們的自由活動。其結果是旗地縮小成旗民的生活圈,在這小小的宇宙里蒙古各個旗民牢牢被鎖定,無法進行以前那樣的民族或部族的活動,失去了蒙古人的政治和軍事氣勢和靈活性,只有在被制約的秩序中默默度日。這就是清廷對蒙政策的最重要一環,是為了樹立封建秩序,分散勢力、穩固社會而採取的有效措施。」

蘇木(佐領)的組成

如上,在清廷蒙古統治制度中作為旗制基本屬性,考慮旗地,並非不妥。然而矢野氏說道:「不能認為以前從未有過的旗制到清朝之後才形成,」田山氏也寫道:「旗界的劃定似乎被認為是從清朝開始實施的新措施,其實就是沿用了過去習慣。」正如他們所言,降服清朝之前,在蒙古地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遊牧營地的管理,而隨意遊牧的看法,的確不符合實際。那麼傳統遊牧營地化為「旗地」之後,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呢?

筆者認為,「旗地」的劃定,歸結於蘇木製度的實施。對牧民而言,降服清朝之前同樣生死攸關的牧地,歷來是由蒙古諾顏們之間共同協商,進行分配。因為對下屬albatu而言,這是諾顏們應該擁有的必要權能。可是,通過組建蘇木後,旗民的大部分轉化為清朝皇帝的albatu,而且蘇木屬民的牧地分配只有通過皇帝的權威才能得以保障。所謂「欽定地界」,確有其事。即使在實際操作當中由相當於旗長的札薩克來執行分配,但是這種行為絕不是基於作為封建王侯的札薩克對自己albatu擁有的權能,而是由皇帝任命的旗屬蘇木掌管者,以皇帝名義代行的義務。因此,被封為無官職札薩克的閒散王公更不會有這種特權。正因為如此,遊牧營地的變更勢必受到皇帝的認可。如果蘇木屬民是札薩克、諾顏的屬民,其營地(地界)的變更,還需要接受札薩克、諾顏的意見。但是蘇木屬民最終還是皇帝的albatu,而札薩克充其量是旗掌管者或官僚,所以札薩克個人不具備分配牧地的權能。總之,清朝皇帝為了奪取蒙古諾顏們的牧地分配權而設定了旗地。其結果,「賜給」的「旗地」是否基於傳統遊牧營地,便成為次要問題了。

札薩克任命

關於札薩克或稱旗長,首先有必要注意它的特殊性質。在盟旗制度下札薩克作為清朝皇帝albatu(屬民)的蘇木掌管者,這是應確定的首要任務。不過原則上還是肯定了其地位的世襲,而且一般情況下其管轄範圍內的旗民曾經還是屬於他自己,在這一點上又持有封建領主的一面。這種札薩克官職本身所體現的矛盾是整個清代蒙古史所包含的最根本問題。清朝統治者竭盡全力確立、擴大、凈化札薩克的官僚一面,而札薩克一方則一心嚮往維持、擴大各自封建領主的統治權力。最近在日本學術界所關注的支配整個旗域的札薩克、諾顏問題,無非就是這一矛盾的顯現。

強調其重要性,在於田山氏所提到的旗製成立三個條件或旗制三屬性,即降服於清廷之後,蒙古諾顏的大部分屬民作為大清皇帝的albatu編入蘇木,諾顏個人只分得負有進貢義務的少數隨丁,而當作這些蘇木遊牧營地的旗地依然以其真正主人皇帝的名義劃定,分給。也就是說,分配旗地和劃定旗界一事標誌著由清朝皇帝掌握行使對蒙古牧民的牧地分配權,而蒙古地區旗以上王公們卻被剝奪了原有自行分配和調整牧地的權力。如此悲慘命運的札薩克、諾顏,雖然保留了世襲制,但是歸根結底還是一種管理皇帝albatu的地方官員罷了。從札薩克、諾顏的反面看同一個問題情況更糟,他們被奪取了誠服清朝之前對自己屬民所擁有的牧地分配權和大部分徵收權,卻成了只剩保留世襲制的微小管理官僚。

據上述分析,我們面前自然會呈現以下疑問:假如該制度按既定計劃萬無一失地實施執行,其結果必定會對現有蒙古社會關係帶來重大影響。因為,該制度的實施推行,就意味著原有蒙古統治階級的官僚化。然而這種變革在一朝一夕之內能夠成為現實嗎?

在以上所引用的文章里,筆者對依據清代法制史料,抽取概括的旗制諸多因素與誠服前在蒙古地區業已存在的社會組織和統治制度之間的差距,評價甚微一事提出了質疑。同時,二木博史氏在對納楚克道爾吉先生的書評中所提到的,同樣也適合於日本學術界對「在統治、隸屬關係方面完全不變的社會來談論持續200多年的清代喀爾喀社會的方法」的質疑。過去清代蒙古史研究涉及有關蒙古各部降服清朝經過時,通常以政治史為主,而降服之後的研究則從《蒙古例》中提取的上述制度史研究成為主流。由此,對於清代蒙古,不論是政治研究,還是制度研究幾乎完全拋棄了動態變遷的歷史事實,而在極度靜止不變的狀態中構造了歷史面貌。

事實上,不顧《蒙古例》中抽取、概括降服之後社會構造與降服以前既存社會結構之間存在的巨大差異的這種歷史認識,導致人們理解為,蒙古在降服清朝的幾乎同時,就已接受了直至社會基層的重新組編,而且這種改變沒有遇到任何阻礙抵抗和混亂局面順利完成,直至維持近代為止,幾乎沒發生何變化。一般常識來講,與現存社會結構有著巨大差異的社會制度的引入,在一方意志的竭力推動下瞬間實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使假設最終能夠順利達到引進實施的預定目標,其必然需要相當長的時間。筆者在上引論文里就牧地界限或欽定旗界的成立經過加以重 新探究後發現,在喀爾喀蒙古地區由皇帝劃定牧地界限的確立,實際上可推後到降服清朝90年後的1870年。

對盟旗制度其他屬性,佐領組建和札薩克方面,在此不一一討論,只好留作今後的研究課題,關於牧地問題同樣有必要深入研究。承認清廷在現存的蒙古社會加以實施的新制度是循序漸進的適應過程,那麼這一過程不但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且這一期間自然會出現現存社會結構與引進推行新制度的共存局面。如前所述,降服清朝的同時引進盟旗制度的理解,早已排除了不同制度共存的可能性。假設這種共存的存在,其共存的可能性有何根據?與佐領組織相應的現存社會構造是什麼?

清廷統治蒙古制度自始至終附帶著不可理解的雙重性。愛馬克(ayimaγ)的存在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一般用漢語譯作「部落」或「部」的這個名稱,在盟旗制度體制階層構造中不占明確的定位。在盟旗制度階層構造里只有十戶、佐領、參領、旗和盟,而盟直屬理藩院規管。其中未指定「部落」這一位置。然而ayimaγ一詞,一貫出現於《會典》等著作中,直到清末為止。再舉閒散王公的例子。清廷授予蒙古王公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相當於清廷宗室的世襲爵位稱號。因其擁有爵位稱號而顯示的王公地位卻構成了與盟旗行政權力根本不相符的階層構造。具備行政權力的有札薩克、協理台吉、管旗章京、梅倫章京、參領、佐領(蘇木章京)、什長等一系列官職稱號,而閒散王公被排除在權力階層以外,成了不具備統治權力的爵位擁有者。這就是圍繞閒散王公的最大的疑點。《蒙古例》所公認的閒散王公的屬民定額取決於其爵位高低,所謂隨丁是也。照此說法,就連最高位的和碩親王也只能擁有60個名額的隨丁。另一面,編入佐領的旗民,通過印務處接受札薩克的統一支配,而且作為「皇帝屬民」,還要負擔稱之為「皇上alba(賦役)」的國家賦役義務,其統治手段已轉移到札薩克身上。在此,旗民統治權力集中在札薩克手中。札薩克完全掌握了其支配權,因為必須設想到當初組建佐領時,閒散王公們的原有屬民已由札薩克移管的事態。這種情況何以成為可能的?

1980年以後,蒙古人民共和國研究人員編撰、刊行本國所藏文書史料和能夠利用依據這些史料的研究成果,成為轉機。清代蒙古史研究界,以新的視角和問題意識拓展了研究。這些文書史料(檔案史料)幾乎全部都珍藏在清代外蒙古、喀爾喀地區盟旗和駐防衙門,並直接反映了在當時蒙古本土行政統治制度的實際狀況。於是,氣勢迅猛的新的研究,集中關注了清代蒙古行政統治法制在蒙古本土具體運行的實際狀況。學者們開始注意並非過去所說那樣,一如原樣、無條件地接受在法制史料各種條文中明確規定的制度,而是這些制度在當地如何實施運行的具體狀況。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蒙古國民主運動的實現,開放了本國檔案館,研究者可直接查閱所藏文書史料。加之,隨著在中國收藏的文書史料的刊行和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為先例,加大了館藏機關的開放力度。在這種時候再不利用這些文書史料就無從談起清代蒙古史研究。筆者在本次研究中,充分考慮了這一研究動態的新趨勢。

查閱這些有關盟旗文書史料,就會發覺清代蒙古社會絕不是隨便在《蒙古例》的行政規定中得出結論那麼單純。在社會體制方面最顯著的一個例子就是稱之為鄂托克或巴嘎組織的存在。在清代蒙古札薩克旗的統治體制下佐領構成旗屬下一級組織團體。如上所述,佐領屬民一方面是清朝國家賦役的負擔者,其中一部分作為隨丁,賜給王公台吉負進貢義務。由此可以斷定,全體旗民不是佐領就是隨丁。然而那些文書史料就記錄有與此相併的鄂托克、巴嘎等社會團體名稱。對其社會組織功能如何,與佐領有何關係等一系列問題,清代《蒙古例》卻沉默不語、一字未提。以往研究也對此從未有過明確的解釋。使用文書史料的蒙古國學者,如SH·納楚克道爾吉先生提到,鄂托克是降服前已有鄂托克的殘留遺存,是蘇木(佐領)的別稱等,其論點前後矛盾,未講清其真實含義。關於「巴嘎」,蒙古國學者解釋為蘇木下級的社會團體。然而「巴嘎」一詞,在《蒙古例》的規定中不存在任何記錄。由於文書史料的公開,如何理解在《蒙古例》未有的文獻記載,卻又實際存在的社會團體,已成為今後研究不可繞行的必經之路。

雖然過去也有報告提示,在《蒙古例》中沒有記載的社會構造成分的存在,但是事實上卻被研究者們一直在忽視。關於這一點,在蒙古本土所進行的民族學家和社會學家的野外調查報告,最引人注目。早在1972年,蒙古國民族學家S·巴達木哈坦先生在原清代車臣汗部右翼中旗區域內實施進行的野外調查報告中提到,該旗由44個鄂托克組成。1910年代末在蒙古進行商業調查的伊·麥司基,在其報告里寫道旗屬下級單位稱巴嘎或鄂托克。而且上述兩個報告均否定了蘇木(佐領)這一行政單位的職能。

還有上世紀三四十年代日本殖民統治機關在內蒙古地區實施的調查報告,同樣有饒有興趣的記載。例如,偽滿洲興安局在哲里木盟扎賚特旗和科爾沁左翼中旗實施的社會狀況調查中,明確寫到努圖克組織的存在。

從旗域當地境內發掘的情報同文書史料所包含的見識,均證實著不同於《蒙古例》所規定的社會組織結構的存在。

通過闡明鄂托克、巴嘎、努圖克等社會構造成分,以盟旗當地社會構造實際狀況出發,重新探討清朝對蒙古的統治,是我們解決的首要課題。

因此,我們的此項研究,首先以喀爾喀蒙古地區旗屬基層社會構造的闡釋為目標。為此,有必要重新考慮作為行政統治制度,清廷對外藩蒙古推行的設立札薩克旗經過本身。即有必要弄清楚清廷是否廢止過現存社會體制,而以札薩克旗制完全代替了舊體制。總而言之,在此項研究的第一部主要考據札薩克旗制及其上級機構盟會統治制度的性質,在第二部以特定旗域為例對鄂托克、巴嘎的構造狀況加以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