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花式外出擔風險 隔離期間僥倖心理不可有

2020-03-05     七台河檢察

作者:郭榮榮 來源:正義網

  疫情的突襲,讓人們不得不「宅」在了家裡。連日來,藏在後備箱出入小區、造假出入證進出等花式外出的新聞層出不窮。宅不住的「隔離者」紛紛出招想要逃出禁錮,殊不知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今天我們來聽答「疫」平台志願者們聊聊隔離那些事兒。

   一、隔離期間偷偷外出違法嗎?

  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孫正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罪,造成危險後果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形。重點疫區人員不遵守隔離觀察承諾,擅自外出,不配合調查,隱瞞身體真實情況,確診系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的,將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屬於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涉嫌犯罪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前是全民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需要隔離的人應該積極配合隔離,響應「不出門或少出門」的號召。如果人人都心存僥倖,可能會讓很多努力白白浪費。每個人都應該盡到自己身為公民的義務。檢察機關將依法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等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營造有利司法環境。

  二、生病自行隔離算隱瞞病情嗎?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琮瑋表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主要以發熱、乏力、乾咳為主要表現。少數患者伴有鼻塞、流涕、咽痛和腹瀉等症狀。如果在發熱前 14 天內有疫區或其他有病例報告社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曾接觸過以上地區或社區的發熱或有呼吸道症狀的患者,有聚集性發病或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接觸史,則必須按照規定上報。如沒有上述經歷,但又無法判斷是否感染病毒,也應按照所在基層組織要求上報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去定點醫院發熱門診確診。

  為做好全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機構的組織協調,完善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規定要求各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控制疫情傳播。《傳染病防治法》也明確要求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而目前全國各地陸續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故意隱瞞病例情況,已有超20名患者因故意隱瞞病例,致多名人員感染和隔離。各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20餘名患者分別立案偵查的案例。這些案件發生,基本上都是行為人抱有僥倖心理導致的,所以大疫當前,採取謹慎的態度即是對自己也是對別人負責的做法。

  三、隔離期間每人每天收100元住宿費合理嗎?

  貴陽鐵路公安處法制支隊副支隊長鄭熊強調,為防止疫情蔓延,政府通過發布通告等形式要求來自疫情重點地區乃至要求外地回鄉人員一律隔離14天的做法是合法的。目前全國採取外地回鄉人員一律隔離14天這一措施的地方政府也不少,說明該措施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對於隔離期間的住宿費等費用由政府還是公民個人承擔的問題。通過查找《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由政府承擔的情況只有一種,即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

  該條中的「生活保障」是否包含住宿費的問題,個人認為是可以包含的。但適用該條的前提是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採取隔離措施,外地返鄉人員並不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也不是因位於已經發生疫情蔓延區域被就地整體隔離的情況,所以對外地返鄉人員一律隔離14天中的「隔離」與該條中「隔離」措施不同,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總之,政府要求外地返鄉人員一律隔離14天的措施合法,要求被隔離公民承擔住宿費也沒有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具體是政府承擔還是公民個人承擔要看當地政府的規定。至於住宿費是否過高的問題,此種情況屬於被隔離公民與酒店的民事合同關係,可以與酒店進行協商,也可以撥打12345市長熱線或者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電話進行反映,由政府出面協調解決。

  四、同事未經隔離就到公司上班,導致感染責任誰來付?

  

  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陳從廣談到,公司和未隔離同事的責任關鍵在於有無遵守當地政府疫情防控的規定。若均遵守,則不應承擔與疫情防控有關的責任。否則,公司和這個同事均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首先是公司方面的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當前疫情防控由各地政府負責,復工時間和程序以當地政府發布的政令為準。

  因此,應該關注公司復工符不符合復工要求,公司有無採取政府要求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對公司辦公場所防控和對員工的防控。如果公司復工不符合復工條件或未採取相關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公司員工感染新冠肺炎的,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6條、67條及68條的規定,企業需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刑事責任。

  其次是未隔離同事的責任。要看這個同事知不知道自身健康情況。若系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疫情當前,個人的旅行史、接觸史,關係到一個社會的公共安全。這個同事若不屬於已確診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則要關注其有無按照當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進行健康申報,是否存在瞞報情況,有無按照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採取隔離。

  如違反對違反政府疫情防控的規定,不主動申報、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隱瞞疫情相關接觸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五、隔離期滿後無故又讓隔離14天怎麼辦?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魏經宇表示,出現要求反覆隔離的情況,可能涉及以下幾方面原因:

  1、隔離者未將行程情況告知社區或村委會,相關部門沒有掌握隔離者的信息,所以重新隔離;

  2、隔離人員統計名單中漏掉了此隔離者的信息;

  3、當地政府發布通告要求隔離期延長。

  上述情況都可以通過和社區積極溝通,提供證據證明歸來時間和居家自我隔離14天的事實來解決。

  山西大學碩士研究生劉陽強調,如無正當理由確有隔離必要,有權拒絕。

   六、私自仿造小區出入證進出違法嗎?

  

  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周國勇:疫情期間,小區憑出入證進出,可以有效防止人員隨意流動。如果有人隔離未滿14天就偽造出入證外出,表面上看是對管控制度的破壞,實則可能讓之前的隔離工作功虧一簣!如果他是潛在的病毒攜帶者,更勢必對他人健康、地區防控造成重大威脅,直至造成嚴重後果!切不可視為兒戲,甚至盲目模仿。發現這種行為,每個公民都有權利舉報反映。

  偽造小區出入證的行為構成違法乃至犯罪。特別是證件上加蓋了偽造的物業公司印章的小區出入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可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即便尚未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勁的關鍵時期,每個公民都要繼續支持各地依法採取的防控措施。少出行,少聚集,自覺隔斷病毒傳播鏈條,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文/見習記者 郭榮榮)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W__yrXAB3uTiws8KupC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