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超難拿的16分——這15條法律法規必須要掌握!

2020-04-02     領學網

根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法律法規在教師資格考試中的占比為10%,一般以選擇題或材料分析題的形式出現,下面老師帶大家看看法律法規考察內容究竟是什麼吧!

作者ID:yn0xue

教育法律法規(權利義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教育法 9】

2.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教育法 37】


3.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教育法 43】


4、教師的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法 7】


小貼士

關於教育法律法規部分,歷年考題偏愛考查教師和學生的權利義務。這個知識點需要大家能夠理解內涵,並且在頭腦中形成一個知識的框架意識,能夠重點區分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區別,做好單選題的備考即可。

作者ID:yn0xue

教育法律法規(法律責任類)

1、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 71】


2、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 72】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 73】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教育法 75】


5、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 77】


6、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 35】


7、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 36】


8、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 38】


9、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未成年人保護法 62】


10、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未成年人保護法 68


11、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設置明顯的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標誌,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5


小貼士

關於法律責任類的知識,大家可能會想:我們又不是學法律的,這些責任認定什麼的,臣妾根本不會啊!其實,對於這個知識,考查的難度並不高,只需要同學們結合法條的表述,弄清楚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並且把一些數字類信息(如: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記得住就可以了

作者ID:yn0xue

考題訓練

1、(2015年上半年全國教資考題)某教師對學校管理提出改進意見,被校長打擊報復。校長所侵犯的教師權利是( )。

A.學術研究權

B.教育教學權

C.指導評價權

D.民主管理權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該法條規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題目中校長因為教師的意見不統一而打擊報復的行為侵犯了教師參與管理的權利。綜上表明 D 項正確。

A 項:學術研究權是指教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與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與題干要求不符,排除。

B項:教育教學權是指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題干中並沒有反映出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排除。

C項:指導評價權是指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與題干要求不符,排除。

故正確答案為 D。


2、(2015年上半年全國教資考題)某縣教育局長馬某挪用教育經費,建造教育局辦公大樓,對於馬某,應當依法( )。

A.給予行政處分

B.給予行政拘留

C.責令其具結悔過

D.責令其賠理道歉

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教育經費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和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視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故正確答案為A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教師資格法律法規中需要記住的知識點,大家都記住了嗎?

還沒有記住的小可愛趕緊收藏起來慢慢看哦~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W2EFPXEBnkjnB-0zruU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