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無果起訴維權 法院判決止紛爭
導讀
近日,霍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來院訴稱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系朋友關係,王某與李某系表兄弟。2015年12月20日, 王某因做生意向李某立借據借現金4萬元。趙某在該借據上簽名擔保,當時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未約定明確付款時間。後來李某向王某催款,因王某欠帳較多,近幾年外出下落不明。李某轉而向擔保人趙某催要,趙某無奈之下於2019年5月1日向李某清償王某所欠4萬元債務。趙某見被告王某下落不明,催要欠款無果,遂訴訟來院起訴。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立據向李某借款,應當及時清償,趙某在該借據上簽名擔保,應當負擔保責任。趙某在代王某清償債務之後依法享有對王某的追償權。因此,原告趙某訴請被告王某清償借款4萬元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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