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他沒關係還硬摻和,曲靖一男子因阻礙執行被拘

2020-05-26     掌上曲靖

原標題:和他沒關係還硬摻和,曲靖一男子因阻礙執行被拘

「你現在的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

近日,陸良法院對一阻礙執行的案外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並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為什麼案外人會被處罰?

請大家跟隨小編一起一探究竟吧!

01

案件情況

2018年9月,文某、陳某夫妻二人向陸良某銀行貸款80000元,並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期、利率及違約責任等相關事宜;殷某玲作為文某、陳某的保證人與該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及保證期限、保證範圍等。還款期限屆滿後,文某、陳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該銀行訴至陸良法院。該案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文某、陳某償還該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殷某玲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履行期屆滿後,其三人均未履行義務,該銀行遂向陸良法院申請執行。

02

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幹警及時向文某、陳某、殷某玲發出執行通知書,依法查詢其名下財產並進行凍結。5月22日,被執行人殷某玲邀約朋友 尉遲某某一起到執行局了解案件執行情況。在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殷某玲做執行筆錄時, 尉遲某某多次打斷詢問,態度惡劣並質問執行幹警;在被執行人殷某玲申報財產期間, 尉遲某某阻止其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執行幹警多次勸阻後, 尉遲某某非但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反而罵罵咧咧,行為持續升級。

案外人員 尉遲某某的行為已嚴重觸犯了法律法規,陸良法院遂依法給予其拘留十五日、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03

拘留路上

在送檢過程中, 尉遲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之處,主動交納罰款並向執行幹警誠摯道歉,保證以後絕不會阻礙法院開展工作。 鑒於 尉遲某某真心悔過且未造成重大影響,故依法對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法律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法院強制執行一般針對被執行人,但案外人如有妨礙執行的行為,同樣要面臨法律的制裁。陸良將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嚴厲打擊故意躲避執行、阻礙執行等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來源丨陸良法院

編輯丨蔡黎思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Vc3zUHIBfGB4SiUwV5D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