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漳州,狗嚇老人摔傷骨折

2020-05-06     大漳州

一老人因被狗吠驚嚇,繼而不幸當場摔倒受傷。對此,狗主人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呢?4月30日,經薌城區司法調解人員多次組織雙方協商後,這起七旬老人因狗吠驚嚇摔倒受傷的案件,即由原告向基層司法單位起訴狗主人的索賠案,終於獲得解決。

2019年12月21日下午,原告薌城區居民李老太獨自一人外出散步。走到市區江濱公園時,她路遇蔣女士也在公園內遛狗。可雙方剛碰面,蔣女士的狗突然向李老太大聲狂吠,致使李老太受到驚嚇摔倒受傷。經醫院檢查受傷者為腰椎骨折。此後,李老太實施手術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護理費及交通費等各項開支5.1萬元。傷愈後,為維護本人合法權益,李老太向轄地司法所遞交起訴書,要求蔣女士向她賠償各項費用損失共計5.1萬元。

受理此案的司法調解人員經過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並組織她們面對面懇談,最後認定蔣女士飼養的狗吠叫,才導致李老太受到驚嚇後摔倒並受傷,且李老太摔倒與骨折受傷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另外,蔣女士未能就事發時其辦理了養犬登記證以及遛狗時拴有狗鏈提交有效證據,故蔣女士應就李老太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主要侵權責任。而李老太作為一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從狗身旁經過時應當有預見到狗會吠叫的事實,且其是在狗未與其接觸時自行摔倒在地,因此其本人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失。

鑒於此,司法調解人員最後依法酌定蔣女士、李老太各自對損害的發生分別承擔60%和40%的責任。即蔣女士負責賠償李老太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1萬元,其餘的損失則由李老太自己個人承擔。

司法調解人員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解釋說,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失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者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件中,因蔣女士飼養的狗突然吠叫,才導致李老太摔倒並且骨折,兩者之間存在著明確因果關係,故蔣女士應就李老太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應有的主要賠償責任。此外,蔣女士的狗為小型犬,且未與李老太發生直接接觸,故對此次損害的發生,李老太本身也存有過錯,其本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閩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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