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賀蘭縣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2019-08-05     賀蘭廣播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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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賀蘭縣公辦幼兒園

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定價目錄的通知》(寧政規發〔2018〕1號)的規定,為推進高標準辦學,促進公辦幼兒園健康發展,依據對轄區內八所公辦幼兒園成本監審情況,在召開論證會科學論證和面向社會徵集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居民的收入情況和家長承受能力,權衡了銀川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經賀蘭縣人民政府《關於研究調整幼兒園收費標準等有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紀要》(〔2019〕83號)研究同意,決定調整賀蘭縣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

現將公辦幼兒園收費調整標準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賀蘭縣內的所有公辦幼兒園。

二、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自2019年8月1日起執行,對賀蘭縣公辦幼兒園進行調整,具體標準見下表:

三、收費相關政策

(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包括幼兒在園期間的管理費、雜費、保教費、冬季採暖期採暖費。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調整後,禁止收取與入園掛鉤的各種名目的贊助費,也不得以舉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名義另外收取費用。

(二)對特困戶和低保戶幼兒入園,可持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向幼兒園申報,經幼兒園核實確定後,其收費標準仍執行原收費標準和優惠政策。

(三)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月收取。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10日(含10日)的,當月保育教育費減半收取,超過10日的當月全額收取。因園方原因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育教育費。

四、收費公示及監管

各公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URN0YmwBUcHTFCnfrpS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