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民一定要謹記,過年這些事一定不能做!

2020-01-23     廊坊公安

節日氣息越來越濃厚,年味也越來越足,為保證我市社會治安持續安全穩定,避免安全事故發生,廊坊警方做到宣傳與處罰兩手抓、兩手硬,結合正在開展的「煙花爆竹隱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動」,在加大煙花爆竹安全宣傳的同時,持續保持嚴管高壓態勢,對非法存儲、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行為,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消除一切安全隱患,全力以赴保障我市市民過一個祥和安定的新年。


案情回顧


1月21日,廣陽公安分局萬莊派出所連續查處兩起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案件,收繳煙花爆竹30餘箱,兩名違法行為人李某(女,26歲,廊坊萬莊鎮人)、楊某遠(男,69歲,廊坊萬莊鎮人)對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2020年1月16日14時許,大城縣公安局留各莊派出所民警在轄區某村巡邏時將涉嫌運輸危險物質的吳某利(男,28歲,大城縣人)查獲,並從其駕駛的車內查獲鞭炮18箱。經詢問,吳某利供認其從青縣購買鞭炮運輸回村銷售的違法事實,現吳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霸州市公安局市區分局治安科民警在轄區某村清查時,發現一處出租房屋內非法存放了大量煙花爆竹,民警依法收繳煙花爆竹613箱,切實消除了安全隱患。目前,霸州警方正全力開展對嫌疑人的抓捕工作。

2020年1月16日,文安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查處一起非法買賣煙花爆竹案件,違法行為人陳某某(男,53歲,文安縣人)被文安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解讀

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非法生產、銷售、儲存以煙火藥或者黑火藥為原料的煙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線等),其中煙火藥或者黑火藥的數量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UIVn1W8B3uTiws8KLQL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