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執行裁決要點摘編
(2019年第5期·合第13期)
廣東高院執行局編 2019年7月4日
(本裁決要點摘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作出的已發生效力的執行裁定文書,供全省法院執行局辦理執行案件時參考)
1、執行法院採取定向詢價的方式確定涉案房產處置參考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定向詢價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立案受理的,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
——(2019)粵執復95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2、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在此之前,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向輪候查封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不予受理。
——(2019)粵執復96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3、房產的租金收益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查封房產的效力所及範圍。若首封法院在查封房產時未對租金進行凍結,則其他執行法院可將涉案房產的應收租金作為執行標的物予以執行。
——(2019)粵執復96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4、不動產登記職能部門根據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要求,對涉案房產查封情況出具的有關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執行法院以此確認案件相關事實並無不當。
——(2019)粵執復96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5、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可予以懲處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其懲處對象為「負有履行義務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如被執行人確係沒有履行能力,則不能僅以生效裁判未得到履行為由對其予以處罰。
——(2019)粵執復103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6、雖然評估公司已對當事人的評估異議作出答覆,執行異議程序中仍可以通過實地勘察、比對評估報告所附現場拍攝照片等方式進行審查,如果能夠確定涉案土地被拍賣之前確實附有其他工程的,法院在執行實施時應予一併評估拍賣。
——(2019)粵執復110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彭惠連
7、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所持有的股權時,執行客體為該股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的執行措施。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投資收益時,執行客體為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在執行措施上體現為「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兩者無論是執行客體還是採取的執行措施都不相同。故被執行人提出執行法院已裁定拍賣其持有的股權,再執行其投資收益屬重複執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9)粵執復159、160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8、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應履行協助將涉案土地過戶登記至申請執行人名下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原始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且土地管理部門明確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屬於執行不能,執行法院可裁定終結執行。
——(2019)粵執復19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9、被執行人認為對涉案財產評估價過低,就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未對該異議進行審查處理,確屬程序瑕疵。但該涉案財產在第一次司法拍賣時流拍,在第二次司法拍賣時方成交,被執行人以涉案財產評估價過低,執行法院未審查其異議為由要求撤銷被拍賣的,不予支持。
——(2019)粵執復238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彭惠連
10、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被執行人可以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被執行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和註銷登記,仍然具有訴訟的主體資格和地位,在無相關委託手續等情況下,其上級主管單位直接代替其就時效期間問題行使抗辯權利的,不予支持。
——(2019)粵執復250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11、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若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建築物折價或者拍賣後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受償權,而不能以此阻卻執行法院對建築工程的執行。
——(2019)粵執復254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2、對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承擔抵押責任的涉案財產,執行法院查封、處置該財產符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案外人在異議、複議程序中要求中止對涉案財產的執行,其實質是對生效法律文書不服,不屬於執行異議、複議審查的範圍,案外人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2019)粵執復258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3、案件立案執行後,人民法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且被執行人已經知悉其應履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在案件恢復執行後未再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2019)粵執復264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4、被執行人在異議、複議程序中提出行政處罰對象錯誤、認定事實錯誤、處罰證據不足及處罰程序違法等,其實質是對執行依據不服,不屬於執行異議、複議審查的範圍,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2019)粵執復290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仍然存續,其內設機構併入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該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粵執監54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6、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可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進行重新約定。該和解協議是否提交執行法院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當事人以未將該和解協議提交執行法院為由主張其無效的,不予支持。
——(2019)粵執監66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17、當事人因債權轉讓而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應區分「確認債權轉讓合同有效」與「債權轉讓行為生效」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並重點審查債權是否「依法轉讓」,該「依法轉讓」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的規定。生效債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未就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而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粵執監77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18、撤銷網絡司法拍賣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被執行人以執行法院未向其送達評估報告書及拍賣公告、未在專業報刊上刊登拍賣公告、未通知其參與選擇確定拍賣機構為由請求撤銷拍賣但無證據證明損害其利益的,不符合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粵執監95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
19、在明知不具備購車資格的情況下,案外人仍與被執行人簽訂委託協議,借名購車,以此方式規避機動車登記規定,構成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利益的損害,其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即使案外人是案涉車輛的實際出資人,且占有、使用案涉車輛,亦無法律上的合理理由確認其對案涉車輛享有所有權。因該車輛登記在被申請人名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保全中查封被申請人名下車輛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2019)粵執異1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