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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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患者張某,女,8歲,2019年10月因腹部疼痛於A醫院就診,B醫生髮現患者 身上有多處青紫,詳細詢問病史知兩周前因右下腹轉移性疼痛於A醫院行闌尾切除手術,調取手術記錄發現 切除闌尾未表現為膿性炎性改變。患者母親堅持患者存在心理疾病,具有自虐傾向,B醫生注意到患者情緒低落,無所適從,遂以繳費為藉口將患者母親請出診療室,再次詢問患者情況,患者承認母親會對其 實施暴力,造成身上多處青紫,兩周前手術出院回家後,仍被拳腳相向。
B醫生聽到後,陷入了深深的沉思……
如果你是B醫生,你會怎麼做?
文末會通過視頻講解的形式為大家呈現專業點評,請耐心看到最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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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有話說
北京協和醫學院 博士研究生
協和八非著名小編 曼陀羅華
選擇沉默很容易,因為站出來說話需要勇氣,這是作為和不作為最大的區別。
各位讀者大家好,感謝大家對本期案例的關注和討論。
有關於家庭暴力的話題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和思考。所謂「家庭暴力」,究竟是否僅僅是一個 「家庭」的家事,而旁人有沒有權利和義務介入和制止?
顯然不是家事,因為這違反了法律;顯然作為醫生,需要有所作為,因為我們有上報傷害事件的責任。
但總有人選擇沉默的,選擇無視身上的青紫和存疑的病史。有的醫生出於規避自身風險的考慮,可我想抱著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醫生一定是少數的。
更多的是,「那又能怎麼樣」、「能改變什麼」,是這種無奈。
醫生需要將涉嫌傷害的事件上報,需要請有關部門教育、處罰、制止。可家暴的大人總要回到那個家,媽媽還是媽媽,爸爸還是爸爸,而我們只是他們這一家人生路途中一個該過就過的過客,管不了日後。
實施家暴的人很多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疾病,這不是法律的處罰可以停止的。而被家暴的人,也不是每個都可以逃離家暴,因為離不開實施家暴的人。
情是情,理是理,法是法,對於後事的無力和無奈、有或沒有意義,不是我們躲避當下責任和義務的藉口。
作為醫生,小編認為,我們是應當上報的。作為總是比不作為能夠改變的事情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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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熱議
個人認為,出於人道考慮,的確應該報警……但是現實中總有太多無奈。
在成人之間的家暴仍舊無法完全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今天,母親打女兒會不會立案?立案之後能否給女兒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醫生由於「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與普通路人見義勇為不同,還要考慮報警之後會不會被報復?在執業環境仍存在風險的今天,若是醫生選擇報警無疑是勇敢的表現,但若選擇視而不見雖然可以規避風險卻又太不近人情。折中的方法可能是聯繫民政部門,讓民政部門和孩子的其他親屬進行交涉……但若是母親的行為在其他親屬的「默許」之下,可能只能仰仗福利機構了……
——的爪子
講道理應該上報,但是報哪?婦女兒童協會?喂雞尾?他們能提供保護嗎?提供隔離?提供法律援助?都不能。反過來,醫生由誰保護?這不是做不做該不該的問題。
——雷耳冉o
第一時間聯繫轄區民政部門,這也是他們的本職工作。這一點我們和部分已開發國家、地區差距還很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唐老譚
只有每一個人都為受虐兒童發聲,點點努力,久久為工,才能改變社會現實。糾結於現實和理想可以理解,但沒有任何用處。每一個有良知的人,包括醫生、教師、警察等等,都應該堅守道德和良知,做出自己的努力!
——SuperWendy
上報,要求報警,社區居委介入。
——塵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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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線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聶學、王姍姍
1. 面對虐童,該不該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等報案、控告或者舉報。 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我們更有義務和責任對侵害未成年的暴力事件說「不」。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2、報警了,孩子以後怎麼辦?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佳成長環境。社會的傳統觀念認為「父母打罵孩子是家務事」。但如果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而不加以干預,事實上就是把未成年人推向了一個危險的、缺乏救濟的環境中。目前對於此類事件的處理,我國法律持「未成年人權益優先」和「最大利益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監護人的監護侵害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情節特別輕微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通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作為醫務工作者,我們常因病患而接觸到每個家庭。 希望我們的白衣戰袍,不僅是抵禦患者病痛的盔甲,也是抵禦暴力事件、保護未成年人的一道堅實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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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視角點評
北京協和醫學院 張迪
人文學院講師 生命倫理學博士
本案例站在不同的角度考慮,對於處理方法會有不同的思考。站在孩子的角度,自然應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但站在醫生的角度,虐童事件通常十分複雜,如何在保護自己的情況下做出選擇也通常是醫生猶豫的問題。我們也希望能夠通過這一案例,讓更多的醫療從業人員正視並了解虐童事件的處理。請看本期倫理學的講解~
文中圖片均來源於網絡
編輯:金眐銀台
點評:
北京協和醫學院 人文學院 張迪
北京協和醫學院 博士研究生 曼陀羅華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聶學、王姍姍
協和八·熱心網友們
審核:曼陀羅華、如日中天、大長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