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人大表決通過《決定》個人隱瞞疫情、逃避醫學觀察將認定為失信行為

2020-02-09   江蘇新聞廣播

2月8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專門作出法規性決定,為實施最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撐,也為動員全社會積極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強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據。記者注意到,決定賦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不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前提之下,可以採取相應地臨時性、應急性管理措施,同時,個人隱瞞疫情、逃避醫學觀察等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決定圍繞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點進行了制度設計。包括明確各方職責和義務。在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的同時,進一步明確細化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資金保障力度,逐級落實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從省到社區的五級防護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等。同時,政府可以依法採取相關疫情控制措施,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王臘生:「對我們各級政府依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這次做了一個明確的規定,同時,這次特別有個賦權的規定,在不與上位法相牴觸的前提之下,可以採取比如說集中收治、隔離等臨時性應急性管理措施,這個我覺得是個非常重要的規定,這樣為我們當前正在開展的疫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的支撐。」

對單位和個人而言,決定要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疫情防控義務。比如開展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等內容。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運輸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個人應當履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集活動;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等。王臘生:「疫情防治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僅涉及到政府,還涉及到相關的單位,企事業單位包括我們個人,它是一個整體,如何來發揮各方面的力量,特別是明確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從制度層面來加以規範加以推動。」

在法律責任上,對此也強化了責任追究。針對目前疫情防控中不服從依法採取的防控措施,隱瞞病情,「傷醫」「醫鬧」,哄抬物價,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比較突出的違法行為,決定規定了處置措施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規定了個人有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將其認定為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懲戒。

江蘇作為人口大省、製造業大省和教育大省,決定還圍繞節後重點群體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資保障供應、避免人員流動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統籌做好返工、返校、返崗工作,制定相應疫情防控預案,維護正常的生產、教學、工作秩序:「實際上我們省有些地方在這個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措施,這次法規當中要加大統籌的力度。當然,在法規當中,有這麼一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當中應當要堅持群眾路線,要聽取老百姓合理化的建議,就是公眾要參與進來,我覺得這是非常大的亮點。」

此外,決定還對保障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和供給,受贈財物的接收、支出、發放、使用以及全過程監督等作了規定。


(江蘇新聞廣播 記者 丁鳳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