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熱搜的南陵盜墓案,法院這樣判

2019-12-31     南陵縣廣播電視台

近期,南陵縣法院依法以盜掘古墓葬罪對劉某、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元,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份,被告人劉某邀集了張某某,朱某某邀集了汪某某(另案處理),四人相約到南陵縣盜墓。2019年9月1日,四人先後到達蕪湖市,後一起乘車來到南陵縣,併購買了鐵鍬、鑿子、鋤頭、帳篷、礦燈等作案工具。當晚8時許,四人乘計程車到達南陵縣何灣鎮丫山村,隨後便步行至何灣鎮丫山村石工山東南麓一處樹林中,並在此處找到一古墓。9月2日至7日,四人用鋤頭、鑿子挖掘該古墓。9月7日晚,四人下山準備找賓館休息時被守候在山下的民警抓獲。經安徽省文物鑑定站鑑定,被盜掘的古墓系清代古墓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朱某某、張某某夥同他人盜掘損害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朱某某、張某某的行為系犯罪未遂,該院認為,盜掘古墓葬罪屬行為犯,被告人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即為犯罪既遂,不以造成古墓葬嚴重損害和竊得文物為犯罪的既遂要件,且安徽省文物鑑定站出具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報告中顯示「盜洞口部大致呈長方形,長約120厘米,寬約90厘米,深約270厘米。原石砌拜台處所覆石板及墓壙兩側抱鼓石均被翻挖移動,散布在墓冢周圍」,足以證明被告人劉某等四人積極實施了挖掘行為,並且已經挖到了古墓外面所覆石板,雖然沒有挖掘到墳墓裡面,但已實施了盜竊古墓的行為,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該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系盜掘古墓的組織、挖掘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主要作用,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根據,不予採納。被告人劉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結合三被告人有坦白等從輕處罰情節,判決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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