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警方亮劍足浴場所 搗毀一處賣淫窩點

2019-07-23     平安浠水

昨晚

浠水警方成功搗毀一賣淫窩點

現場抓獲涉案人員14人

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浠水縣公安局堅持「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工作原則,在重拳整治黑惡犯罪同時,對群眾反映強烈、舉報線索集中的「黃、賭、毒」類違法犯罪開展集中排查整治,組織民警深入浠水城區娛樂場所、重點區域開展滾動式、拉網式排查。

近日,浠水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獲悉浠水清泉城區麗文大道一足浴店有人組織賣淫嫖娼活動的線索。民警立即對該條線索進行核實,在調查中,民警發現該足浴店表面正規營業,實際暗藏賣淫窩點。

為一舉搗毀該違法犯罪團伙,凈化社會風氣,回應群眾期盼,7月21日晚,浠水警方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抽調刑偵、竹瓦、清泉、散花和巡特警等單位共50餘名警力,對該足浴店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抓獲12名賣淫嫖娼人員,並將組織賣淫的老闆王某、負責記帳的郭某等2人抓獲。

經查明,王某、郭某為拉攏生意,自去年10月至今,先後組織容留多名賣淫女在該店內開展賣淫嫖娼活動。經詢問,兩人對涉嫌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王某、郭某二人因涉嫌組織賣淫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12名賣淫嫖娼人員被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強迫、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RvEQHWwBmyVoG_1ZwPy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