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被查卻要求「簡單處理」,「人大代表」沒有特權

2019-09-19     長安觀察

最近,福建某縣人大代表又曝出雷語:醉酒駕車,剛上高速路就撞上護欄,民警趕來處理,他一直說希望「簡單處理」,不過請求被拒絕。最終,他因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罰金5000元。

醉駕出事故還想大事化了,這位人大代表估計「喝飄」了。不過他還算低調,前段時間另外一位縣人大代表蘇某的「陣仗」就大得多。醉酒違法停車,不僅不配合交警執法,還掏出人大代表證稱「你們無權處置我」。

視法律規則為無物、視民警執法為無物,令人大跌眼鏡。在這些人潛意識中,恐怕誤以為自己高人一等,把「代表」身份當成了特權象徵,甚至是免罪的金鐘罩、護身符。

誠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簡言之,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別保護權。但這一制度設計是為保障其依法行使監督職權,避免遭到打擊報復,絕不意味著人大代表就是特殊公民,具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更不是縱容其違法犯罪的藉口。

俗話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選人大代表,意味著人民的認可,肩負著人民的囑託,手中的權力和享受的待遇都是人民賦予的。正因如此,尤其要對權力有所敬畏、對民意有所尊重,嚴於律己、謹言慎行。任何時候都不應忘記,「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只有這樣,掏出代表證時,得到的才會是社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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