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違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被判處罰金70萬元

2020-04-28     中國發展網

記者從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獲悉,中國首例因違法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構成環境污染罪並判處刑事處罰的案件在該省湖州市宣判。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違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稱氟利昂)生產組合聚醚,被地方法院以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企業被判處罰金70萬元。

2019年6月-8月,生態環境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ODS專項執法行動,並派出11個工作組對ODS重點省市開展專項檢查。其中,浙江工作組在對明禾公司的突擊檢查中,發現企業台帳的原料入庫單上有異常,並在部分手寫的生產配方便條上多次出現CFC-11記錄,該公司2017年通過的環評審批文件上明確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發泡劑等原料生產並銷售組合聚醚。

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根據ODS特性,對企業生產反應釜內殘留液採樣檢測,組織人員趕赴外地對下游購買白料的冷櫃、冰櫃生產企業進行追蹤、溯源,同時委託技術單位核算出明禾公司生產過程環境污染排放量,及企業違法所得。在調查取證基礎上,企業法定代表人祁某某承認了違法使用ODS的行為,交代了ODS購買來源和數量。

祁某某被公安部門控制後,上游供應商和企業參與人員均逃匿。湖州德清專案組公安、檢察部門提前介入,強化偵辦合力。公安與環保組成聯合追捕組,先後趕赴江蘇省蘇州市、河南省禹州市、山東省臨沂市等地將上游供應商韓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歸案。同時企業的兩名銷售人員也成功勸投,採取強制措施。至此,整個案件涉案人員全部抓捕歸案。

據悉,明禾公司因違法使用CFC-11生產組合聚醚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7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0餘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該案也是中國聚氨酯泡沫行業首起因違法使用ODS被判實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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