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年中跳槽換了工作,或者選擇在家休息一段時間暫時不去上班,那麼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處理呢?
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問題一】更換了工作單位,新任職單位沒有我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該怎麼辦?
【答】您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並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紙質表或電子模板),或者可通過手機APP或網際網路WEB網頁填寫後選擇推送給扣繳單位,提醒新單位及時使用扣繳客戶端軟體,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模塊中,通過「下載更新」功能進行下載。
【問題二】我沒有及時向新單位填報或提交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有幾個月沒有享受到專項扣除,怎麼辦?
【答】可由扣繳義務人在接下來的月份代扣個人所得稅時進行調整,在剩餘月份補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通過向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報時享受扣除。
【問題三】「個人所得稅」APP依舊出現原任職受僱單位,怎麼辦?
【答】只要公司給您做過雇員個人信息報送,且未填報離職日期的,該公司就會出現在您「個人所得稅」APP的任職受僱信息中。
您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僱信息中點開該公司,然後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曾經任職」方式。稅務機關會將信息反饋給該公司,由該公司在扣繳客戶端軟體中把人員信息修改成離職狀態即可。
您點擊申訴後,「個人所得稅」APP相關任職信息將不再顯示。後續處理結果會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主頁的消息提醒反饋給您,敬請留意。
【問題四】已在新單位任職,但「個人所得稅」APP沒有顯示新單位信息,該如何處理?
【答】「個人所得稅」APP和自然人辦稅服務平台網頁版中「個人中心」里自動帶出的任職受僱信息是根據扣繳單位報送的自然人基礎信息A表形成。
如果顯示不出來,有可能是您的任職受僱單位還未將您的任職受僱信息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或所報送的信息有誤,或者沒有將您的個人信息選擇為雇員,或者填寫了離職日期。您可以及時和當前的任職受僱單位財務人員確認,由財務人員通過扣繳客戶端處理。
【問題五】我是單位的財務人員,我們單位新招了一批員工,該如何獲取新員工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答】新僱傭的員工如選擇在扣繳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直接將紙質表或電子模板提交給扣繳單位財務或者人力資源部門,也可通過手機APP或網際網路WEB網頁填寫後選擇推送給扣繳單位。
員工通過紙質表或電子模板填寫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您錄入或導入到扣繳客戶端軟體;員工通過手機APP或網際網路WEB網頁填寫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以使用扣繳客戶端軟體,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採集模塊中,通過「下載更新」功能進行下載。
案例12019年1至6月,張三在A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0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1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
7至12月,張三跳槽至B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5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2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張三在A、B公司的工資薪金個稅該如何繳納?
原單位
A公司按照張三預先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稅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稅。
1月:(稅款所屬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月:(10000×3-5000×3-1500×3-1000×3)×3%-75×2 =75 元
4月 :(10000×4-5000×4-1500×4-1000×4)×3%-75 ×3=75 元
5月:(10000×5-5000×5-1500×5-1000×5)×3%-75 ×4=75 元
6月:(10000×6-5000×6-1500×6-1000×6)×3%-75×5 =75 元
A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450元。
新單位B公司按照張三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稅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稅。需要注意,B公司並沒有張三此前的工資信息,因此累計預扣是從7月份開始計算。
7 月:(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8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9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0 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11月:(15000×5-5000×5-2500×5-1000×5)×3%-195 ×4=195 元
12月張三的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為39000元,適用稅率表第2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2月:(15000×6-5000×6-2500×6-1000×6)×10%-2520-195×5 =405 元
B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1380元。
2020年彙算清繳
2019年全年,A、B公司共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450+1380=1830元。
張三2019年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00×6+15000×6-5000×12-1500×6-2500×6-1000×12)×10%-2520=2880元
按照相關規定,張三應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補繳個人所得稅1050元。
案例2
2019年1至6月,張三在A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0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1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
7至8月,張三離職後在家待業,此期間自行繳納社保每月2500元。9月起,張三至B公司就職,每月工資為15000 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2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1000 元。
張三在A、B公司的工資薪金個稅該如何繳納?
原單位
A公司按照張三預先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稅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稅。
詳細計算見「案例1」。
待業期間
張三無工資薪金收入,期間也沒有單位為其預扣預繳個稅。
新單位
B公司按照張三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實施個稅預扣,按照累計預扣法累積計算然後代扣代繳個稅。需要注意,B公司並沒有張三此前的工資信息,因此累計預扣是從9月份開始計算。
9月:(15000-5000-2500-1000)×3% =195 元
10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 =195 元
11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 ×2=195 元
12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 ×3=195 元
B公司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780元。
2020年彙算清繳
2019年全年,A、B公司共為張三累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450+780=1230元。
張三2019年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00×6+15000×4-5000×12-1500×6-2500×6-1000×12)×3%=720元
待業期間,張三雖然沒有收入,但專項扣除(個人繳納社保)、專項附加扣除都是存在的。
按照相關規定,張三需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申請個人所得稅退稅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