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唐山市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並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執行。
《辦法》規定,個人自願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20%。基數分為兩檔:一檔是唐山市統計部門公布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另一檔是唐山市統計部門公布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繳存基數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繳存比例的調整以中心規定為準。
個人自願繳存者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享受單位繳存職工同等權利。
個人自願繳存者自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允許補繳住房公積金。
緩繳、補繳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等業務不適用於個人自願繳存者。
全文如下:
唐山市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和《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個人自願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及貸款等管理工作,具體業務由個人自願繳存者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屬分中心、管理部負責辦理。
第二章 繳存對象
第三條 在我市轄區內有穩定收入且無用工單位的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僱主及其僱傭人員,滿足以下條件的,可按本辦法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1.有我市行政區域戶籍或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居住;
2.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正常連續在我市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已滿12個月;
4.個人信用良好,以《個人信用報告》為準;
5.承諾遵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第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職工應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由所在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開戶登記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自願繳存者需提出申請,填寫《唐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者繳存登記申請表》,並提供以下個人資料原件及相關複印件:
1.身份證;
2.居住證明(戶口本或居住證);
3.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交證明;
4.個人住房公積金卡;
5.個人信用報告;
6.申請人曾在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另需提供與最後一個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材料原件。
第六條 中心委託銀行負責本轄區內繳存業務辦理,受理開戶初審。
第四章 繳存辦理
第七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自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允許補繳住房公積金。每月10日前由委託銀行向所屬分中心、管理部上報新增個人自願繳存者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從當月20日開始繳存。
第八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月繳存額的核定:
繳存基數分為兩檔:一檔是唐山市統計部門公布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另一檔是唐山市統計部門公布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繳存比例參照唐山市機關事業單位標準執行,即20%。
月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以元為單位,元位以下四捨五入。
繳存基數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繳存比例的調整以中心規定為準。
第九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停繳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帳戶自動封存。
第十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進入單位就業,新入職單位統一為其繳存的,需辦理帳戶合併手續,按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及時到提交申請的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繳存變更手續:
1. 個人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銀行帳戶等繳存信息發生變動的;
2. 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業務的。
第十二條 中心為個人自願繳存者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帳戶,個人自願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其個人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計息方式和利率計息。
個人自願繳存者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歸個人所有。如遇法院凍結、扣劃個人自願繳存者公積金帳戶餘額,應按照《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協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緩繳、補繳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等業務不適用於個人自願繳存者。
第五章 提取與貸款使用
第十四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可按照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享受單位繳存職工同等權利,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申請按中心貸款政策統一執行。個人自願繳存者到異地購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申請按購房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後,個人自願繳存者必須繼續履行繳存義務,如發生貸後停繳行為,按《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和《特別簽訂條款》的約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心有權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1. 追回已提取金額,重新納入其個人帳戶管理;
2. 限制違規人員5年內貸款、提取權利;
3. 納入失信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上報省市級信用平台,實施聯合懲戒;
4. 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個人自願繳存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所涉相關稅費,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來源: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