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復工復產糾紛調解指引(五)——網際網路糾紛篇

2020-04-14     自貢網

網際網路糾紛主要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因疫情產生的糾紛。

1、可以疫情為由不履行網購合同嗎?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1)疫情導致網購合同不能履行,消費者以經營者未按約定時間發貨或提供服務,可以解除合同。

(2)標的物為口罩、消毒液、藥品等防疫物資的網絡購物合同成立並生效後,因受政府調配導致電子商務經營者遲延發貨或者無法發貨,消費者不能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疫情對合同履行沒有實質影響,當事人不能因恐慌、擔憂等主觀因素不履行合同,也不能以疫情事件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3)當事人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違法進行野生動物及相關製品交易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並將案件線索移交相關主管部門。

2、疫情期間,通過網際網路侵犯權利人隱私,應該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通過網際網路發布虛假疫情信息,侵害權利人民事權益;對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屬,重點疫區人員等進行侮辱、誹謗的;非法收集、傳播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屬等人員的個人信息,侵犯權利人隱私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

3、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防疫物資存在產品缺陷,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應向誰主張權利?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資,因防疫物資存在產品缺陷,造成消費者或產品使用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承擔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NY05eXEBnkjnB-0zyDN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