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類及詳解:
(一) 按住宅層數劃分:
1、 低層:層數為1-3層;
2、 多層:層數為4-6層;
3、 中高層:層數為7-9層;
4、 高層:10層以上;
(二) 按使用性質劃分:
1、 生產性建築;廠房、車間等;
2、 非生產性建築;
居住建築:如住宅等;
公共建築:如辦公、文體、交通等;
(三) 按結構類型劃分:
1、 磚混結構:這類建築物的豎向承重構件採用磚牆或磚柱,水平承重構件採用鋼筋混凝土樓板、屋頂板。這種結構房間小、層數低,一般用於多層建築中;
2、 框架結構:這種結構的承重部分是由鋼筋混凝土或鋼材製作的梁、板、柱形成的骨架,可用於小高層建築;
3、 鋼筋混凝土剪力牆結構; 這類建築物的豎向承重構件和水平承重構件均採用鋼筋混凝土製作,多用於高層建築
4、 空間結構:包括:縣索結構、網架結構、殼體結構等。如體育館、大劇院等;
(四) 按建築材料劃分:
1、 磚混:紅磚與水泥;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磚和混凝土建造的;
2、 鋼混:澆注、最為結實;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鋼筋混凝土建造的;
3、 預製板:預製的混凝土板與鋼筋;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殼結構、大模板現澆結構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築物;
(五) 按樓型外觀劃分:
1、 板樓:
是指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或樓梯、電梯皆有的住宅;每個單元用自己單獨的樓梯、電梯;
板樓基本形式:多 層:6層以下;小高層:7-12層以內;高層:13-18層;超高層:18層以上甚至更高;
2、 塔樓:
主要是指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通俗地說,塔樓以電梯、樓梯為布局核心,上到樓層之後,向四面走可以直接進入戶內;
塔樓基本形式:蝶型、品字型、Z字型、塔板結合、十字型、方形塔樓;
補充:筒子樓:衛生間、廚房都集體公用;
寫字樓:辦公使用;
(六) 按房屋戶型劃分:
1、 一居室;一臥室;
2、 二居室;二臥室;
3、 三居室;三臥室;
4、 多居室;多臥室;
5、 錯 層:主要指的是一套房子不處於同一平面,即房內的廳、臥、衛、廚、陽台處於幾個高度不同的平面上。
6、 躍 層:躍層住宅是一套住宅占兩個樓層,有內部樓梯聯繫上下層;一般在首層安排起居室、廚房、餐廳、衛生間,最好有一間臥室,二層安排臥室、書房和衛生間等。
7、 復 式:複式住宅在概念上是一層,但層高較普通的住宅高,可在局部掏出夾層,安排臥室或書房等內容,用樓梯聯繫上下。其目的是提高住宅空間利用率。
(七) 按產權性質劃分:
1、 商品房:指各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興建的,以贏利為目的,按市場規律經營的房子;
分類:
(1) 普通住宅:
容積率1.0(含1.0)以上;
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2) 非普通住宅:
甲宅; 24小時電梯、保安,物業費較高;
公寓;商品房、24小時電梯、保安、24小時管道熱水;
別墅:(獨棟、聯排、雙拼、疊拼)一般較為偏遠;
(3) 商品房銷售資質:商品房銷售須具備以下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2、 已購公房:
普通公房: 指按照國家房改有關售房政策,單位職工按成本價、標準價或優惠價購買的原產權屬於單位的公有住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由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央產房: 指按照國家房改有關售房政策,單位職工按成本價、標準價或優惠價購買的原產權屬於中央在京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國務院各部委機關的公有住房.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3、 經濟適用房:
定義: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準建造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宅.土地供應原則上實行劃撥方式,住房設計要體現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使用功能上要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價格由經濟適用房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建設成本確定.
只擁有房屋所有權:表現形式為紅色防偽制材的「房屋產權證」並在第一頁上部加蓋經濟適用住房印章或按經濟適用房管理;
4、 使用權房:使用權房是計劃經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範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益扣除應繳稅費後歸使用權人所有。
5、 私產平房:也稱私有住宅,是個人或家庭購買和建造的住宅;在農村,農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過住宅消費市場出售給個人和家庭,也就轉為私有住宅。
6、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國家房管部門不予頒發房產證。「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買賣此類房屋不能真正享有合法權益。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