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公民的合法權益
必須依法合理地表達訴求
而信訪絕非法外之地
一些纏訪、鬧訪等行為嚴重觸犯法律法規
近日
磁縣六部門聯合發布通告
將依法打擊非正常上訪違法犯罪行為!
特別提醒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十一類行為將被依法打擊
信訪人信訪應當遵守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在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公共場所或者到外國使館區、重大會議場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打標語橫幅、穿狀衣、呼口號、散發訴狀,張貼、擺攤大小字報;
(二)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且仍在辦理期限內,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上訪,經依法釋明後,到國家信訪局等信訪接待場所繼續纏訪、鬧訪的。
(三)司法機關判決、裁定、調解、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定程序辦理中,信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救濟請求,而執意堅持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的。
(四)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堵公務車輛,影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五)以任何藉口堵占公路、鐵路、城鎮街道,設置路障,攔截車輛和行人,阻斷交通,擾亂交通秩序。
(六)侮辱、威脅、毆打國家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或者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國家機關及接待場所;
(七)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上訪,或者以上訪製造社會影響為由,進行敲詐勒索、藉機斂財;
(八)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要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九)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製造社會影響,或者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十)在社會上或者通告網站、論壇、簡訊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十一)同一訴求多人(三人以上)以信訪為名進行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國家機關辦公秩序。
處理方式及相關法規
對非正常上訪發生的上述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制止、勸離、命令解散,經勸阻無效的,強行驅散或帶離現場依法處理。
對非正常上訪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信訪條例》等法律規定,依法給予訓誡、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正常上訪引發的違法犯罪案件,公、檢、法機關堅決依法予以處理;對非正常違法上訪的策劃者、組織者、串聯者和幕後指使者,堅決依法從重處理。
編輯:劉佳琪 校對:王曉波
初審:李偉如 終審:范雲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