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法院向市自然資源局發司法建議,涉離婚案不動產登記

2020-04-01     江西政法

高安法院發出司法建議,這種情況可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向市自然資源局致函一封司法建議書。建議書圍繞法院調解離婚案件涉及的不動產登記是否適用單方申請問題給出了明確界定,提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司法建議。

有不少調解結案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向高安法院反映:在辦理房屋等不動產設立、變更登記過程中,自然資源局還需要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和提供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才能辦理。這顯然與政府部門的讓人民群眾「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趟」的服務意識相悖,不符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在了解到涉調解離婚案件不動產登記的相關窘境後,該院領導主動對接市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就該問題進行詳細洽談,溝通協調,針對明確申請界定、精簡登記手續等多方面的問題審慎研判,致力打通涉調解離婚案件不動產登記流程的「最後一公里」。

高安法院召開專門會議,就涉調解離婚案件不動產登記作出如下說明並建議:

一、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辦理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而人民法院作出的調解書屬於法律文書,因此依據生效的調解書來辦理不動產設立、變更等登記的,只需單方申請即可。

二、調解書生效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經各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捺印)或者蓋章,法院予以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於此種調解書無需提供其他材料即可;一種是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法院送達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於此種調解書需進一步提供法院各方當事人的送達回證或者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方可。具體是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生效還是簽收後(法院送達後)生效均會在調解書末尾標註,如果沒有標註,則均需法院出具生效證明。

三、對於調解協議中當事人互有履行義務的情形,如果沒有標註先後履行順序,則視為無先後履行順序,無需一方先履行義務後,另一方方能辦理不動產設立、變更等登記,因此不需要提供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如果有標註先後履行順序,則需要提供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的證明材料後方可辦理。

建議書引起了自然資源局的極大重視,該局復函指出,破解難題、服務群眾是政府部門共同的職責和使命,急群眾之所急,積極為群眾化解難題,加強部門間彙報溝通,有效化解相互政策上的脫節和空擋,從而更好地服務於人民群眾。

來源:法治高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MnrmNHEBrZ4kL1Vi7V6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