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曝光典型交通事故逃逸案例 提醒駕駛員: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2019-12-24     宿州廣播電視台


12月20日,市交警部門曝光近期典型交通事故逃逸案例,提醒廣大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選擇逃逸。

據了解,在交警部門此次曝光的三起典型交通事故逃逸案例中,三名肇事逃逸駕駛員均已抓獲歸案,並對自己肇事逃逸後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民警介紹,以下情形均屬於肇事逃逸:

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本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記者了解到,交通肇事逃逸不僅違法,而且在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等方面還要「罪加一等」:

責任認定重——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損害賠償重——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行政處罰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考取。

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在此,民警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後,切記不要心存僥倖,要第一時間搶救傷者,並報警等候處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MepTOG8BMH2_cNUgQJS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