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門但很重要:什麼是商標權的臨時保護措施?

2019-11-16   麥知網

就商標來說,從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發現侵權行為到提起訴訟,再到法院判決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任憑侵權行為發生或者繼續進行,將使權利人的損失不斷擴大。此外,侵權人還可能轉移侵權設備、侵權製品,隱匿財產,導致證據滅失,權利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如何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權後果的擴大?

我國《商標法》第65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所謂「申請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主體。

申請人有兩種:

1、商標註冊人。商標註冊人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其商標專用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2、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是商標註冊人以外的,與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利害關係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二、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

申請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應當向法院提交證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三、申請應當在起訴前提出

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應當在其正式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屬於臨時性的緊急措施,具有一定的時限性,目的是防止「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申請人已經起訴,在訴訟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制止侵權行為人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法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臨時保護措施的內容:訴前臨時保護措施包括二項內容,即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同時採取這兩項措施,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其中的一項措施。

一、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強制控制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措施。

綜上了解可以得知:臨時保護措施是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發現自己的權利正在或者即將被侵害,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避免侵權發生或者侵權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在起訴前,請求法院採取的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