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兩年就賣殼,重組上市須有更嚴格的制度約束

2019-09-27     曹中銘股市觀察

9月23日晚,振靜股份的一則公告引起了市場的關注。根據公告,振靜股份擬通過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的方式收購巨星農牧100%股權,形成雙主業的業務布局,並預計構成重組上市。重組上市在如今的市場中頗為正常,不值得大驚小怪,但由於振靜股份上市不到兩年時間,因而此次的併購重組顯得不太「正常」。

振靜股份2017年12月18日在上交所掛牌,主營業務為中高檔皮革的研發、製造與銷售,行業門檻並不高。從2016年至今年上半年,無論是營收還是凈利潤,都呈現出下滑的態勢。實際上,這樣的上市公司也往往成為併購重組的主流。

重組方案顯示,振靜股份控股股東為和邦集團,實控人為賀正剛。本次交易完成後,巨星集團持有的股份將超過和邦集團及賀正剛合計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將變更為巨星集團,實控人將變更為唐光躍。同時,根據巨星農牧2018年未經審計的財務數據初步測算,2018年標的公司營業收入為11.17億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營業收入6.19億元的比例為180.53%,超過100%。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本次交易將構成重組上市。

掛牌時間不滿三年即賣殼的案例,2015年曾在市場上大量出現,在引發市場行「注目禮」的同時,也引起較大的爭議。由於其時上市公司的「殼」還屬於稀缺性資源,僅僅通過賣殼,相關方就能從中獲取巨大的利益。如此,企業上市就沒有了任何的意義,資本市場就可能成為相關方竊取利益的場所。

基於此,2015年年底,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不滿三年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構成借殼)信息披露要求的相關問題與解答》,要求上市公司在重組報告書中對募集資金使用、承諾履行、規範運作以及公司治理等四個方面的事項作出專項說明。此後,上市不滿三年就賣殼的現象再也沒有出現過,但仍然有像多喜愛、東音股份等上市公司剛滿三年即欲賣殼的案例。

在併購重組的幌子下,某些上市公司急於賣殼的行為,其實是值得商榷的。如果為了賣殼而上市,無異了浪費了市場寶貴的資源,也擾亂了市場正常的秩序,而且還會在市場上產生負面影響。更重要的還存在於,某些賣殼的上市公司背後,或許還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特別是在此前IPO審核不嚴的背景下,不排除某些企業是通過財務造假、粉飾業績的方式達到上市目的的。如果不進行重組或賣殼,「狐狸的尾巴」有一天可能會露出來,最終的結果可能是涉嫌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個人以為,這或許是某些上市公司急於賣殼的最根本原因。

因此,針對上市公司的重組上市,個人以為需要進行嚴格的制度約束。首先,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涉及重組上市的,應將間隔期從三年提升至五年。在上市公司掛牌滿五年之前,併購重組禁止涉及重組上市。時間才是一家上市公司質地最好的檢驗者。歷經五年時間的洗禮,財務造假或粉飾業績上市的企業或許會現出原形。

其次,對於掛牌時間不長即啟動重組上市的上市公司,建議對其進行專項核查。近些年來,證監會通過多次的專項核查行動,也查出了不少的問題,說明專項核查是發現問題行之有效的方法。

此外,有必要進一步強化保薦機構的責任,並加大IPO審核力度。問題上市公司的出現,與保薦機構沒有勤勉盡責,審核部門沒有把好關是有關聯的。保薦機構與審核部門盡責盡職,才能避免問題企業混進資本市場,掛牌時間不長即賣殼的現象,才不會成為一道刺眼的「風景」。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MR5Gc20BJleJMoPMftb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