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鍾南山」「火神山」「雷神山」等63件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一事引發關注。5日,北京朝陽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釋法表示,上述名稱在特定的時間節點以及社會環境下具備高辨識度,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範圍,屬於禁注的範圍。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國家知識產權局3月3日對首批63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依法作出駁回決定。這63件商標註冊申請,包括27件「火神山」、24件「雷神山」、3件「鍾南山」、3件「方艙」等商標註冊申請,涉及41個申請人,共23個商品和服務類別。
為何有申請人選擇用人名註冊商標?徐川涵介紹,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對企業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將品牌註冊為商標能更有效地保護企業利益,而具有辨識度的人名也就成為商標的選擇之一。
「首先說明,董明珠、李寧等公眾人物本人或經其授權後,以其姓名註冊商標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內。」徐川涵解釋稱,此次討論的前提是非姓名權人將該姓名註冊為商標的情況。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尤其對於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權人率先註冊商標,姓名權人可依法提出異議、無效。「普通人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自然是可以被註冊為商標的,但若姓名文字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不能被註冊為商標的標識,則需具體審查整體是否違反禁注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其他不良影響」。
徐川涵進一步介紹,以鍾南山院士為例,其姓名在特定時間節點和社會環境下,不僅具備了高辨識度,還應列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範圍,屬於禁注的範圍,商標局認為其被註冊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繼而駁回相關商標註冊申請的做法是比較妥當的。
不過,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複度和近似度,徐川涵提示,申請人在註冊之前還需查詢有無在先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另外,若因自身姓名與已註冊商標相同,需證明在他人註冊商標申請前,自身姓名就具備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費者看到該商標會在商標專有權人和姓名權人之間建立穩定聯繫,即可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