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大多數人都把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當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如果只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嗎?
聽聽下面這個案例,我們就明白了。
小王和同村的女孩小張是初高中同學,兩家距離不遠,平時關係也很好,高中畢業後二人都沒有考上大學,於是回到村裡務農。兩家人看二人年齡相仿,又見他們情投意合,於是經過徵詢孩子們的意見,打算結為親家。
兩家正在籌備婚禮的時候,小王和小張決定外出打工。於是他們2015年國慶節期間在村裡辦了酒席,舉行了婚禮,然後就匆匆外出了。小王的父親為了讓兒子婚後有獨立的住所,2016年元月份全款為小王在縣城買了一套80平米的商品房,登記在小王名下。簡單裝修後一直空著,等兒子和小張打工回來搬進去住。
兩年後,小王和小張回到村裡,由於感情基本不穩,二人時常吵架,久而久之,二人矛盾越來越深,且一直沒有解決好,於是小張提出了離婚,並要求分割小王父親在縣城買的商品房。
小張認為,她與小王在村裡擺了酒席,且兩年來一直生活在一起,村裡人都知道他們是夫妻。在他們辦酒席後,小王父親在縣城買的商品房應屬於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有自己一份。小王則認為,二人只是辦了酒席,根本沒有領結婚證,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房子登記在他的名下,根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算結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見,在我國,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法定程序,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婚姻關係才能成立,才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護。
咱們剛才說的這個案例中,小王和小張舉行了婚禮,在村裡辦了酒席,二人也一起共同生活了兩年多,但由於他們沒有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程序,即使村裡人和當事人雙方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也不會得到法律上的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係的保護。
因此,小王和小張雖然辦了酒席,且一起共同生活兩年多,但他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只能算作同居關係,而同居關係是不受我國《婚姻法》保護的,也不適用《婚姻法》夫妻離婚的相關規定。既然二人不存在法定的婚姻關係,那么小王父親為小王買的房子就應當屬於小王的個人財產,小張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子進行分割的主張,難以得到支持。
如果小王和小張還有其他財產需要分割,應當按各自歸屬的份額分割,無法進行分割的財產,雙方可以協商歸一方所有,獲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婚姻是人生一輩子的大事,一個好的婚姻可以讓家庭走向幸福,而一個失敗的婚姻會給家庭生活造成不幸。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許多年輕人婚戀觀念的轉變,未婚同居現象越來越多,在此,提醒聽眾朋友們,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辦酒席不領證,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當然,如果要讓這種辦了酒席沒領證的同居關係變成合法的婚姻關係,那就必須按照《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及時去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來源:順義區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