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這個車險案例比較有意思。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學習到以下幾個與車險有關的內容:
內容一:如何界定保險公司告知了「免責條款」?
內容二:在交強險保額、商業三者險保額內,我們可以請求哪些合理的費用賠付?
內容三:酒後駕車在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內容四:車險代簽字問題
案例始末
2017年6月12日19點左右,呂某飲酒後駕駛車與李某駕駛的無證無牌二輪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該次交通事故中,雙方負有同等責任。
該次交通事故造成了李某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呂某的車輛損失。
2017年6月15日,呂某同死者李某家屬達成和解協議,一次性賠付各種損失合計62萬,協議達成後,呂某轉帳履行協議。
2017年7月10日,保險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鑑定涉事車輛車損為56780元。
由於交通事故時,呂某有飲酒行為,因此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
由於呂某酒後駕車行為,保險公司認定該行為屬於免責條款約定,因此,呂某要得到保險賠付,就必須通過司法途徑來判決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告知其「酒後駕車」屬於免責條款。也就是需要找到保險公司沒有告知的證據,然後認定免責條款無效。
經過雙方庭辯後,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1、經查,呂某的車險是通過孟某投保,而孟某系其它保險公司代理人,呂某將錢轉給孟某,孟某通過出單渠道在涉案保險公司代呂某出單後,將保單送到呂某處。
2、對於保險公司認為,孟某系呂某的投保代理人,孟某代簽字即等於免責條款向呂某盡到了提示義務。保險公司提供錄音,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問孟某是否把「免責說明書連著保單交給了呂某」,孟某回答「給呂某了」;而呂某提供的錄音則是:把一份保險放呂某辦公桌上了。法院認為兩份證據內容自相矛盾,該證據屬於證人證言,證人孟某出庭作證。綜上2條,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證據不足。
3、因李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呂某訴訟請求的死亡賠付金、喪葬費,合計64萬餘元(實際金額:643593元),但呂某已在2017年6月15日同死者家屬協商賠付62萬,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4、李某死亡實際的合理損失,法院經過計算後:死亡賠償金應為564980元、喪葬費應為2849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定50000元,交通費酌定500元,誤工費按三人三天計算為542.15元,以上合計644515.65元。因呂某和死者李某各負50%責任,因此超出交強險意外的責任,呂某賠付50%。即:(644515.65-11000)*50%=267257.83元
5、呂某車輛的損失經過有鑑定資質的保險公估公司、有鑑定資格公估人員鑑定,因此法院採信公估公司鑑定的呂某車輛損失56780元,同時產生的公估費用2839元應該與保險公司平攤。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經過法院計算,保險公司賠付給呂某合計435457.33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唐山市中院。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呂某作為投保人繳納保費,僅表明其願意訂立保險合同,而孟某代為簽字,是對合同行為的追認,保險合同生效。代簽字不能就此認為呂某認可保險公司向其履行了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
2、一審法院對雙方提供的錄音證據認定為「理據不足,不予支持。」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3、保險公司認為孟某系呂某的工作人員。保險單記載孟某是保險合同經辦人,保險公司業務員(正式職工)不屬於保險代理人,其展業行為系職務行為,視為保險公司的行為,保險公司擬並未出示證據證實孟某身份情況及孟某為保險合同經辦人的理據。
4、保險公司履行提示義務應從提示載體、提示方法、提示程度等方面履行,並不是保險公司只要按照司法解釋的要求,對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以文字、字體、符號等方式作出特別標示即認為上訴人已經履行提示義務,保險公司的提示義務應是主動的義務,而不是被動義務。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採取特殊標示後,還應主動向投保人出示該條款,否則投保人難以知悉免責條款的存在,因此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保險公司給投保人呂某出示過和解釋過相關的免責條款。
5、本案呂某與死者親屬達成的協議中表示放棄了相應的權利,本案事故的三者方應賠付交強險中2000元,應予扣除。呂某在交通事故中負有50%責任,因此車損費用56780元,被上訴人呂某應自負28390元,保險公司在一審判決認定的數額上減少對被上訴人呂某賠款30390元,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2018年11月20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呂某重新計算後的金額為405067.33元
2019年8月5日,河北省高院駁回保險公司再審申請。
海哥說險
1、車險免責條款告知問題,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一方面保險公司為了拓展業務,各種方式、各種渠道賣出車險保單;另外一方面,對於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告知情況,保險公司又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新一輪的車險改革也增加了很多投保流程,目的就是防範和規範車險投保。
2、就翻閱了很多車險理賠糾紛的案例而言,交強險賠付的範圍比商業三者險的賠付範圍廣,例如精神損失撫慰金通常就是交強險賠付,但是保額低。而商業三者險少了精神類賠付範圍,但是保額可控,交通事故中的實際經濟損失都能賠付。
3、保險免責條款屬於格式條款,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這些屬於縮減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需要通過各種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和說明這些條款,否者這些免責條款就無效。本案中,酒駕確實屬於免責情形,但保險公司的證據無法強力證明其向投保人做出了提示和說明,因此免責條款失效,保險公司賠錢。
4、很多車主現在買車險都是通過自己熟悉的保險代理人投保,圖的就是省心。這兒對於代投保的人的身份就很重要了。海哥認為,若代投保的人屬於保險業備案的從業者,幾乎就如同本案一樣,認定屬於保險代理人而代表保險公司利益;若代投人為非備案的從業者,那麼認定為何投保人是代理和被代理關係。
最後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
合法駕車出現交通事故的理賠糾紛不會出現拒賠情況,更多的是賠多少的糾紛。
本文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文/海哥說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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