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區域金融穩定,《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已於近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將於 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強調了地方金融組織監督管理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其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或者辦理備案。
民間融資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備案。
其中,民間借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證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 三百萬元以上;
借款本息餘額達到 一千萬元以上;
累計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
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備案義務,也可以自願履行。
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提供民間借貸信息備案服務的,應當將備案信息按季度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違反以上條例的,民間融資服務企業、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不履行備案義務,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民間融資服務企業處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可以處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為企業、其他組織的,可以處 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民間借貸當事人持民間借貸合同、借款交付憑證和備案證明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民間借貸當事人履行備案義務的情況作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採信;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作為良好信用證明材料使用。經依照本條例備案的民間借貸, 金融機構不得將其視為影響借款人信用等級的負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還款能力大額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依法認定構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地方金融組織發行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應當向投資者或者消費者提示風險,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
地方金融組織披露的信息應當 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同時地方金融組織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可以 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
• 未執行業務合規和風險管理制度的;
• 未按照規定提示風險的;
• 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 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
• 未按照規定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
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處置相關工作。
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扣押財物,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二)協調同類地方金融組織接收存續業務或者協調、指導其開展市場化重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發布 金融類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不得對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無風險。
非公開募集資金,不得以廣告、公開勸誘等方式開展資金募集宣傳。
在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方面,《條例》中提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金融要素投向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支持民營企業,農民、農業、農村經濟和開放型經濟發展,積極推進普惠金融、綠色金融。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金融信用環境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市場主體相關信用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因惡意逃廢金融債務、非法集資等嚴重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認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拒絕執行相關風險處置措施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處罰的,實施處罰的部門可以對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地方金融組織罰款處罰的,可以對責任人員處地方金融組織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公布統一受理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編輯:繆歌妮
責編:李洲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