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金昌市公安局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對未按時接受處理的營運車輛、違法次數較多、違法長時間不處理的車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現通告如下: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因聯繫方式變更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自公安機關發布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通知公告期滿之日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二、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逾期不接受交通違法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予以傳喚等方式調查處理,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採取強制傳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罰款等處理決定後,被處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主動予以履行。未按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車輛戶籍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四、人民法院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五、對拒不履行執行裁決的,人民法院或有強制執行權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依法將當事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限制其高消費,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依法強制其履行法律義務。
六、強制執行的費用由受處罰的被執行人全部承擔。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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